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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海南省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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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监制 1
海南省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销售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合同目的、背景、交易概况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 自愿、诚信和互利原则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2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结构: 计划需求预拌混凝土方量: m3 计划供应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规格、单价、数量及价格 (单位:人民币 元/立方米,价格均为含税价) 数量 (㎥) 运费 (元/㎥) 综合单价 (元/㎥) 备注 单价 (元/ ㎥) 编 号 1 2 3 4 标 号 C10 C15 C20 C25 2
表 内 单 价 不 包 括 泵 送 费、外加 剂 和 其 他 特 殊 要 求 费 用。 5 6 7 8 9 10 11 12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C60 C70 暂定合计金额 (大写) 注:有关泵送费、膨胀剂、抗渗剂、防冻剂、掺纤维材料费用,以 及其他外加剂、特殊要求等费用,详见附件一《泵送、外加剂、特殊要 求价格表》。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与验收条款 3.1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及质量标准与验收规则,应符合G B/T14902 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混凝土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 3.2 乙方应按预拌混凝土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按国家标 准要求,制作出厂检验试块,制作出厂检验报告,并根据甲方要求将出 厂检验报告提供给甲方。 3.3 乙方应按预拌混凝土供应批次填写《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 3.4 乙方应出具发货单(一车一单)。标明混凝土强度等级、工程名 称及浇筑部位、发车时间、本车预拌混凝土方量等,由预拌混凝土运输 车司机随车携带,进入工地时由甲方或委托人在初步验收时检验。 3
3.5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甲方应进行交货验收,按照国家标 准与合同要求确认预拌混凝土品种、类别、数量、质量指标等内容。初 步验收合格的,应在乙方发货单上签字或盖章,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 权拒收。 3.6 乙方供应的混凝土数量,以随车《发货单》为凭证,经甲方签 收人员清点签认,作为混凝土实际供应数量的结算依据。甲方若对单车 交货数量有异议,可按《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规定的计算 方法随机抽查核定(即应由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除运输车实际装载量 求得,密度值由乙方提供或由双方在搅拌楼的出料口实测,以实测值为 准。每次验收车数以不少于 3 车为一个单位,其平均误差值在-2%以内不 做违约论处),如果超过允许的偏差则该批次供应的混凝土数量按实测的 平均值计算。 3.7 预拌混凝土的强度验收以交货验收现场取样制作的试块为依 据。甲方应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用于交货 验收的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制样、留样,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性能 检验。检验取样方式为三方【甲方、乙方、建设单位(监理)方】共同 在乙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出料口抽取、制作检验试件。 3.8 预拌混凝土浇筑后,甲方若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应 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各方及时协商解决;对预拌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 题存在争议的,可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责任鉴定,双 方根据鉴定结果分别承担各自责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按合同约定 的争议解决方法处理。 第四条 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 4.1 甲方现场签收的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为双方进行预拌混凝土结算 4
的依据。 4.2 甲、乙双方约定对账、结算期限: 4.2.1 乙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所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的 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后 10 天内核实乙方月度已供应 的预拌混凝土工作量;本合同最后一批预拌混凝土供应完毕后,甲方在 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后 10 天内结算全部的预拌混凝土供应量。 4.2.2 甲方如对乙方结算资料有异议,甲方应在 10 天内书面通知乙 方,乙方应为结算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如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不 参加结算,按甲方结算结果为准,作为预拌混凝土价款支付的依据。 4.2.3 甲方收到乙方结算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进行结算,也 未书面通知乙方存在异议,自本合同 4.2.1 条约定月结算期限结束之日 起,乙方结算资料中开列的预拌混凝土供应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预拌 混凝土货款支付的依据。 4.2.4 甲、乙双方每个结算周期对当月发生的供货数量、质量争议 问题,应及时协商,并由双方书面确认处理结果。 4.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签收发货单的名单或印鉴样本。 4.3.1 甲方指定以下人员作为现场负责收货人和结算对账人: 序号 姓名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1 2 3 4 4.4 付款时间约定: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非因乙方的原因中途停工或甲方单方面停用乙方 5
预拌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用乙方预拌混凝土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结清 所欠款项。 4.5 付款方式:本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下列付款方式: 4.6 甲、乙双方往来收款账户: 4.6.1 甲方账户名称: 甲方开户银行: 甲方银行账号: 4.6.2 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银行账号: 4.7 双方关于预拌混凝土结算的其他约定: 4.7.1 甲乙双方对结算数量、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 10 日内提出, 并具体说明,否则视为未提出异议。 4.7.2 发票不作为收款依据;现金付款必须由乙方出具盖章的现金 收据。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5.1 甲方要求乙方首次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提前 2 天向乙方 递交书面供货通知,在通知中注明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时间 和浇筑部位,以及其它技术要求。 5.2 在后续的预拌混凝土供应活动中,应在正式供货前 24 小时书 面通知乙方该批次预拌混凝土的具体要求,若因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 解决。甲方在预拌混凝土浇筑接近结束前,应提前 2 小时明确通知 6
乙方该批次需要浇筑的剩余混凝土立方量。 5.3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需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保障条件,做到施工 现场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道路畅通、场地平整)。 5.4 甲方应指定或委托专人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进 行调度指挥和负责验收工作;应组织人员铺设、迁移泵管,保证预拌混 凝土顺利浇筑。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5.5 预拌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严禁现场加水,确保预拌混凝土 质量。 5.6 甲方保证搅拌车到达施工现场后在 60 分钟内完成浇筑,如因甲 方原因导致搅拌车及泵车在施工现场等待时间过长,造成混凝土质量问 题或无法使用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5.7 乙方供应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甲方应按《预拌混凝土作 业指导书》(见附件二)及国家相关混凝土施工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时 组织浇筑施工和养护。因甲方浇筑和养护原因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或 造成预拌混凝土坍落度损失过大无法浇筑、以及失效报废,由甲方承担 责任。 5.8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不按合同约定 支付货款超过 30 日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停止供货并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9 甲方需提供专用洗车场地,并委托专人对乙方进出施工现场的 车辆进行冲洗,并达到环保要求。 5.10 甲方应在交货检验试块做出试验结果后 10 天内,将试验结果 通知乙方。 7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6.1 乙方按合同要求提供预拌混凝土。 6.2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由乙方按合同签订时执行的 GB/T 14902 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 关资料。双方对预拌混凝土技术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协商。 6.3 乙方向甲方提供《预拌混凝土作业指导书》,提示甲方严格按国 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浇筑施工与养护。 6.4 乙方应根据甲方按本合同所提交的计划要求昼夜随时发货(限 行时间段和夜间施工扰民或其他禁止施工情况除外),保证施工进度和工 程连续浇筑需要。因乙方供应不及时导致中断连续浇筑,而造成甲方窝 工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6.5 乙方应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因乙方供应的预拌混凝土不符合 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6 乙方应按约定(计划)组织运输工具将混凝土运送到指定的地 点,并与甲方共同协商,合理安排路线、停车地点。 6.7 在混凝土供应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派技术人员至施工现 场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甲乙双方其它约定条款 7.1 在预拌混凝土供应中,甲乙双方如需更改约定的技术数据,必 须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7.2 甲乙双方有协议,甲方供应部分预拌混凝土原材料(水泥、外 加剂、纤维等)时,甲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将原材料运至乙方指定地点, 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甲方未按时交付或经乙方验收不合格, 导致乙方未能及时供应,乙方不承担责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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