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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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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0-009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TIANJIN COMMERCIAL HOUSE SALE CONTRACT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 津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监制 1
填 写 说 明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 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 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 认。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 30 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 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 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按照 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房价款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新建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5、本合同不得翻印。 2
合同编号: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帐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帐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3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区、县 ,建筑层数为 。 层。建 平方米,公共部 筑面积 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种: ),价款为 元,计 元(币 (大写)。 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年 月 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 的,不得交付。甲方于 4
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3、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 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乙方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 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元。 2、货款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 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元,其余价款办理货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 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 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 元; 年 年 元; 元。 月 日前,一次 日前, 月 日 月 年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 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 房,逾期在 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种约定, 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5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 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 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 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 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 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日期付款,逾期在 日内的, 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 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种约定, 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 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向甲方支付违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约金。 3、 。 6
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 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 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 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 第八条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 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 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 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 责任。 第九条 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2、下水 3、供电 4、燃气(气源种类) 5、暖气 7 。 。 。 。 。
6、 。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日内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 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 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 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 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 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 《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商品房产权登记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 30 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 登记。 初始登记完毕后,甲方应在 180 日内,及时协助乙方办结房屋 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协助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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