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0-009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TIANJIN COMMERCIAL HOUSE SALE CONTRACT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 津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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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
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
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
认。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 30 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
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
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按照
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房价款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新建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5、本合同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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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帐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帐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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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区、县
,建筑层数为
。
层。建
平方米,公共部
筑面积
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种:
),价款为
元,计
元(币
(大写)。
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年 月 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
的,不得交付。甲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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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3、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
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乙方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
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元。
2、货款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
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元,其余价款办理货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
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
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
元;
年
年
元;
元。
月
日前,一次
日前,
月 日
月
年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
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
房,逾期在
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种约定,
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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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
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
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
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
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
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日期付款,逾期在
日内的,
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
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种约定,
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
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向甲方支付违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约金。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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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
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
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
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
第八条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
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
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
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
责任。
第九条 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2、下水
3、供电
4、燃气(气源种类)
5、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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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6、
。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日内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
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
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
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
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
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
《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商品房产权登记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 30 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
登记。
初始登记完毕后,甲方应在 180 日内,及时协助乙方办结房屋
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协助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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