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7-032
天津市洗染服务收(取)衣凭证
年 月 日
NO:
衣物及质
料名名
数量
洗染
方式
金额
百 十 元
付款方式
检查内容
□起褶 □汗渍□色渍□油渍
□色花 □泛黄□稍色□搭色
□缺纽扣 □烫 □挂 □磨伤
□勾排丝 □极光 □少倒绒
□起球泡 □缩水 □脱线
□破损 □硬化 □修补过
□蛀洞 □霉斑 □免验
洗后效果:
现金□
信用卡□
保值□
其他□
保值精洗涤费:
交件日期
月
日
经手人:
合计
保值金额
大写金额
单位(盖章)
电话:
顾客姓名: 电话:
工商部门提示:请仔细阅读《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天津市洗
染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凭证背面的《天津市洗染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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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洗染服务协议
1.顾客应如实告衣物的有关情况,并将饰物、配件取下;经营者
如实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洗染效果。洗染《凭证》填写不清楚、不完
整而引发的责任由经营者承提。
2.顾客对双方议定的高档衣物可要求“保值精洗(染)”,支付不
超过保值介值 5%的“保值精洗(染)”费。
3.经营者按天津市地方标准《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提供洗染服务。
4.顾客持《凭证》取衣物。《凭证》遗失,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证
件办理挂失和取衣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顾客承担。
5.顾客持《凭证》取衣物时,发现洗染质量问题,应当场与经营
者确认,否则顾客自行承担责任;由于经营者责任,洗染质量未达到
《标准》或致使衣物损坏的,应退还洗染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对
于衣物洗染标识有误造成洗染质量问题,顾客自行承担责任。
6.经营者丢失顾客非保值衣物,应按照《天津市洗染服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顾客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购物票据,
折旧赔偿;不能提供购物票据的参照市场价格折旧赔偿。
7.衣物逾期不取,经营者逾期不交,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
行。
8.本协议没有约定的其他问题,责任方按《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9.本协议及《凭证》是不可分割的,且一式三份,共同构成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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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10.顾客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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