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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天津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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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8-034 天津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天津市婚姻介绍行业协会 监制 1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天津行政区域内婚姻介绍服务。 2、合同双方在鉴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并理解其含义。 3、合同双方均为在无外界干扰、胁迫和诱导前提下自愿填写。 4、合同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立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5、合同文本填写一律用钢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未选中部分 或空格部分若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盖章确认。 6、合同中有顺序号的为选择条款。 7、合同补充协议可粘贴在附件后面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双方当 事人还须在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 8、为使合同内容具体明确,请在本合同及附件有关条款中选定 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本合同各项目如有需要可另 附图片及详细注解说明。 9、本合同中“委托代理人”指婚姻介绍服务机构聘用的在本机 构中具体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工作人员。 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翻印无效。 2
天津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征婚人(简称甲方):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 则的基础上,就婚姻介绍服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期限及见面次数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年 (或甲方择偶成功)为止。提供的见面次数为 次。 日至 月 月 日 第二条:婚姻介绍服务费 根据乙方价目表上的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为人民币 元, 大写金额为 万 仟 佰 拾 元。 如提高服务级别或增加其他服务,可另签补充协议。 第三条:付费时间、方式 合同签字生效后 日内以 □现金 □刷卡 □支票方式 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如实、详细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二),提供半年内两 寸免冠照片和生活照片各一张,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原件及复 印件,复印件留乙方存档。如需保密的内容以文字形式说明; 3
2. 如实、详细填写择偶标准单(见附件三); 3. 按合同约定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 4. 可自选乙方信息库的资料,或接受乙方提供的信息及推荐的 人选; 5. 接受服务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准时赴约; 6. 依法保护从乙方获取的任何信息资料,必须保密; 7. 可参加乙方举办的征婚交友活动(见附件一的约定); 8. 经本婚姻介绍机构服务且择偶成功,合同自行解除; 9. 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之日的 7 日内通知 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建立甲方个人信息档案,可要求甲方提 供相关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保证; 2. 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乙方无权做任何修改或不实描述或 宣传; 3. 对甲方提供的一切信息或甲方声明需保密的信息,必须保密 (广告形式除外),不得违反约定擅自泄露; 4. 按照甲方择偶要求提供合适人选; 5. 为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且乙方对此信 息已经核实; 6. 在发布甲方信息时,对在何种媒体、发布时间、形式及内容 等需经甲方书面确认,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 7. 如果乙方地址、电话发生变化,需在发生变化之日的 7 日内, 4
通知甲方; 8. 合同终止之日起 7 日内,将甲方提交和填写的信息资料完整 退还甲方,乙方不得留存; 次以上的征婚交友活动; 9. 应举办 10. 如甲方提出需乙方指定婚姻介绍服务人员,乙方无权阻拦。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 %支付违约 付婚姻介绍服务费,并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 金; 2. 甲方提交资料不真实、不合法的,婚姻介绍服务费不予退还, %支付违约金。如给乙方造成损 并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 失的,依法据实赔偿; 3. 甲方擅自泄露他人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按照约定通知乙方,视为服务期 间,所收服务费用不予返还; 5.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不实描述或宣传的, 双倍返还婚姻介绍服务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据实赔偿; 6. 乙方擅自泄露对方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甲方利用婚姻介绍进行违法犯罪,合同自动终止。所收服务 费用不予返还,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乙方在媒体上发布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个人信息,双倍返还 广告费。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9. 乙方地址、电话发生变化,未按约定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 5
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部分婚姻介绍服务费(婚姻介绍服务费-婚姻 介绍服务费/应提供信息次数*已提供信息次数); 10. 乙方未按约定退还甲方资料,丢失或擅自留存的,双倍返还 甲方婚姻介绍服务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11. 乙方提供的择偶信息不真实,每次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如给 20%赔偿,并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 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据实赔偿; 12. 乙方提供的信息次数未达到约定的,退还部分婚姻介绍服务 费(婚姻介绍服务费-婚姻介绍服务费/应提供信息次数*已提供信息 次数)。并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调解解决,或者按以下第 1. 向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 种方式解决: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2 份, 6
甲方乙方各持 1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约定。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7
附件一 婚姻介绍服务收费标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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