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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天津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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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6-029 天津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工程项目名称: 项目 项目所在地地址: 信息 项目现场负责人: 手机: 预拌混凝土 标记 标的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现场电话: 产品编号 塌落度(mm) 数量(m3) 单价(元 /m3) 浇筑部位、 方式及特 殊要求 1
泵送 合 同 总 量 (m3) 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货款: 1. 100%预付。 2. 全部货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 当月所供砼款于当月月底前 100%付清。 4. 每月 日之前付清上月所供全部砼款的 100%,以此类 付款 推,全部余款最迟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方式 5. 每 月 日 之 前 付清 上 月 所 供 全 部 砼款 的 % , 余 款 月 %自该批供货首日起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最迟于 年 日前付清。 6. 以 m3 为一付款单位,供完即付 100%货款,不足 m3 最迟自该批供货首日起 30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最迟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决 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其它机构,另行约定) 1.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5 份:出卖人执 2 份,买受人执 2 份,备案 1 份, 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争议 解决 方式 其他 2
2. 合同货款的计算:合同货款总额=(签收数量×单价)。 3.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4. 其他约定事项: 买 受 人 : (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办公室电话: 传真号: 邮编: 银行帐户: ( 章 ) 出 卖 人 : 单位地址: 法定供表人: 委托供理人: 办公室电话: 传真号: 邮编: 银行帐户: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预 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等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在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 同。 第一条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 买卖双方共同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及技术质量要求对送到 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的产品、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进行验收, 并在预拌混凝土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2. 出卖人运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买受人首先检测混凝土 质量,如合格,保证自货物送达施工现场起 1 小时内卸货完毕,并在 混凝土送货单上签收及加盖验收专用章;如有质量异常现象,买受人 应即时通知出卖人确认核实后,买受人有权拒收并作退货处理,所退 货物的货款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买受人已收货,但因买受人原因未 能在混凝土送货单上加盖验收专用章,如超过 2 个小时,则视同买受 人对此部分的数量以及质量没有任何何异议,预拌混凝土送达施工现 场,若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超过 1 个小时,无论是否卸货完毕,买受 人均须在预拌混凝土送货单上签收并对所签收的混凝土的质量负责, 出卖人有权处置本车混凝土。 3. 买受人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 发现之时起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出卖人,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应由 买受人首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可会同出卖人员进行调查核 实,可会同出卖人、工程监理、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分析确认 发生质量异常原因,经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确认,属于买受人 4
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等原因,其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属于出 卖人出厂产品质量的原因,其造成买受人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 担。 4. 买受人如认为出卖人供货到现场浇筑的预拌混凝土的数量出 现与交付验收混凝土送货单的数量有差异时,应当在收货后 12 小时 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并根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 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混凝土货款于 10 日内付清。买受人未收货 后 12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应视为买受人对送货数 量无异议。 5. 非因出卖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施工现场位置而导致供 货过程中发生的交通、环保,环卫以及相领关系等事宜致使供货受阻, 买受人应负责安排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条 货款结算及支付 1. 买卖双方约定,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买受人现场签收的预 拌混凝土送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货款结算。 2.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出卖人原因中途停工,导致买受人停 止使用出卖人的预拌混凝土时,买受人应自停工之日起 1 个月内付清 未结货款。 3.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货款,出卖人可在书面通知 买受人 5 日后,暂停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三条 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买受人: 5
1. 根据施工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它有 效方式向出卖人提供所需预拌混凝土的标记、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 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就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出卖人有足够 的时间准备供货。上述计划给买卖双方确认后,如买受人不能按时接 收货物,应提前 12 小时通知出卖人,并再次书面确认接收时间。 2. 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 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出卖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送货到施工现场后, 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 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3. 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由于预拌混凝土运输, 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拢问题,由买受人负责协调解 决。 4. 预拌混凝土运送到买受人的施工现场后,买受人授权的施工 现场验收应在混凝土送货单上签字及加盖验收专用章;作为预拌混凝 土接受及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后,履行合同 甘共苦之前及时将验收人员的名单,验收人员的签字以及验收专用章 的印模书面通知出卖人。验收人员有变更的、买受人应提前 7 日用书 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若买受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则 预拌混凝土送货单签收人即为买受人指派的合同货物签收人。 5. 按照国家及天津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 行添加水、添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负责。 6. 对预拌混凝土浇筑后及时采取养护措施,混凝土浇筑后达到 一定强度,方可拆模,拆模应在混凝土上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 6
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冬季施工和特殊降温过程应根据强度发展情况 据实确定,底模拆除应根据结构类型、跨度和同条件试块强度,严格 按规范执行。承担由于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或多要 造成的损失。 出卖人: 1. 根 据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产 品 , 严 格 按 照 《 预 拌 混 凝 土 》 (GB/T14902-2003)的要求向买受人提供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2. 供货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同时进行技术交底,以保证预 拌混凝土供应的顺利进行。 3. 出卖人运送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买受人负责人 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买受人,提供优质服务。 4. 严格按照经买卖双方确认的预拌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 量、按时供应预拌混凝土。如因设备临时故障或不能克服的其它原因 造成的不能按时、按量供货,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并与买受人重新确 定供货时间。 5. 接到买受人提出的应预拌混凝土数量及表现质量的书面异议 后,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至第三款解决。 6. 浇筑混凝土后,向买受人提供与预拌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 资料。 第四条 合同履行地及履行方式 1. 以项目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 出卖人负责合同标的物的运输,运输终止地为买受人施工现 场地面,以上运输不包括将标的物由地面向工作面的运送。 7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规定承担其违约责任(出卖人行使抗辨权维护正当权益或遇不 可抗力因素的除外)。 2.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规定承担其违约责任(买受人行使抗辩权维护正当权益或遇不 可抗力因素的除外)。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其限给付货款,视为违 约,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按照延期付款总额,以 日 0.01%的比例来计算,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1. 由于国家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买卖双方之外原因导致预拌 混凝土停止供应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 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十日内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另一方不同意 变更、解除或不予以答复的视为未变更、解除,但依据合同一方享有 解除权的除外。 2. 买卖双方连续发生多笔买卖业务的,除买受人向出卖人以书 面方式明确指示并得到出卖人的同意外,买受人所支付的货款均按照 先结旧帐再结新帐的原则结算。 3. 有关本合同的传真,函件、已签收的预拌混凝土送货单及其 对账单均为本合组成部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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