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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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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 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
2、会所: ;
3、 。
第二十三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六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 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编号: 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示 范 文 本 出卖人: 买受人: 云 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云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制定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六章 房屋登记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八章 其他事项 — 1 —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 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 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 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 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 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 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 2 —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 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 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 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 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 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 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 以记载的行为 。 8.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 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 人的销售方式 。 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 为。 — 3 —
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 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日,性别: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年 月 — 4 — 】,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出生日期: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年 月 联系电话: 】,证号: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日期为 】方式取得坐落于 日 。 】为 年 月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 平方 ,土地使用权终止 2、出卖人经批准,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号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备案号 】【《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 建筑总层数为 】。 层, 其中地上 ,【备案机构】【房屋登记机构】为 。 层, 地下 层 。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 】 单元 层 号。 该商 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平方米, 分推共有建筑面积 积 ,其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 有 个阳台, 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 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 5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日期: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 抵押登记机构: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 第五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 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年 月 日至 。 , 。 。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 4、 5、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 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整)。 元(大写 (币种)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币种) 元,总价款为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 6 —
3 、 按 照 套 计 算 , 该 商 品 房 总 价 款 为 ( 币 种 ) 元 ( 大 写 元整) 。 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月 种方式付款: 年 首期房价款 日前支付。 (币种) 元(大写: 。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余款 (币种) 款的 请贷款支付。 元(大写 (币种) 】时【抵作】【 元(大写 】商品房价款。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月 年 元整) ,应当于 】。买受人应当于 年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 元整)向(贷款机构)申 4、其他方式: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为 。 ,账号为 。 ,开户银行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 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日内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 (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 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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