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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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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1-015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 —0201 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1.4 承包范围: 1.5 承包方式: 1.6 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 金额大写: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元。 年 月 日开 工。 2.2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 工。
天。 2.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 2.4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 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 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 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 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 在停工后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 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 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 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 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 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 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3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 认,工期相应顺延。 3.3.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 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 理时。
3.3.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 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 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 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 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 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 工期奖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 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订如下条款: 3.4.1 3.4.2 3.4.3 3.4.4 。 。 。 。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修复现场干道,保证 运输畅通。 4.2 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
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 验。 4.4 甲方在开工前 15 天将工程施工图八份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 乙方。 4.5 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6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 护要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 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 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5.2 乙方应在 年 月 (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 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 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 5.3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 查监督。 5.4 已竣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 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 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的保护工作。
5.6 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 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价款支付与调整 6.1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三日 元,支付 %,计人民币 内甲方按工程合同造价 给乙方。 6.2 工程进度款按天津市关于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的规定。 6.3 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 6.3.1 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 6.3.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3.3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6.4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方 天内仍不能按要求 发出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 支付时,甲方应承担从拖欠之日起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供材料设备(见附表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供材料设 备产品合格证及材质证书。 7.2 甲供材料设备甲方委托乙方保管时,保管费用 元 由甲方承担。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7.3 甲供材料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未按要求时间供货
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 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 7.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 证。 7.5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7.6 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在价格、质量方面 应取得甲方同意签证,价差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8.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 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 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因甲方原因或 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甲方要求优良工程,其 增加费用双方商定纳入补充条款。 8.2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复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 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 24 小时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 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 行验收。 8.4 乙方在工程验收前 5 天将验收报告送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 后 5 天内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5 天内不予批 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8.5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甲 方如需提前使用,即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8.6 乙方在验收后 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 工图 套。 第九条 设计变更 9.1 施工中如需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 标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 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9.2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 变更,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9.3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 明确。 第十条 竣工结算 10.1 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 天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 甲方,甲方在 天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双方无争议时, 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 天内将工 程交付甲方。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调解。若甲方在 收到结算后 天内未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结算视为批准。 10.2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经办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 将部分或全部工程妥善保护,保护费由甲方承担。 10.3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 30 天内不办理结算, 从第 31 天起按施工企业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11.1 保修金。甲方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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