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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邮轮旅游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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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南京版邮轮合同示范文本(2018 版)的通知 各旅行社: 随着我市邮轮旅游市场快速发展,新版的《出境旅游合 同》已不能充分适应邮轮产品的需要。为更好地服务邮轮旅 游,保障邮轮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合 法权益,贯彻落实好《南京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邮 轮旅游合同规范文本,供旅行社、邮轮公司和旅游者参照使 用。市旅游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邮轮旅游的特点联合 制定了《南京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8 版)》(附后)。 现予推广使用。 该合同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和南京市旅游行业服 务管理平台设有电子合同版,各旅行社可以在平台上签订电 子合同;纸质版合同各旅行社可以在市旅游委员会和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官网下载使用。 该合同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起在全市开始启用。 特此通知。 南京市旅游委员会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 年 9 月 18 日
南 京 市 邮 轮 旅 游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2 0 1 8 版 ) 南 京 市 旅 游 委 员 会 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旅游者参加邮轮旅游与旅行社订立包价旅 游合同时使用。旅游者应选择具有经营旅游业务相应资格的旅行社。 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具 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行社除了应具有 上述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外,还应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 游的经营资格。 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包括电子 版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均应使用中文文本。旅游者在交纳旅游费 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 三、旅行社委托组团,须事先告知旅游者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四、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行程与标准”和“旅游行程单”时, 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 X 星级”、“相当 于 X 星级”、 “仅供参考”、“与××同级”等模糊不确定性用语。 五、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 中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 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双方不选的条 款,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条款中有空格处的,供双方 自行约定并填写完整,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格处,应当划“×”以示 没有特别约定。 六、合同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起使用。 七、行政监督与投诉电话 025-52260123
合同编号: 订立日期: 南京市邮轮旅游合同 (2018 版) 甲方(旅游者): 乙方(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江苏省旅游条例》、《南京市旅游条例》及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 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邮轮产品名称 邮轮产品由乙方组团或转至 。 旅行社。 ( 不注明推定为乙方组团;如转团,乙方与被转团的旅行社共同 承担合同项目下的权利义务。) 出发日期 ,出发港口 邮轮途中停靠港口 岸上游览地点 详见行程单 结束日期 ,返回地点 产品价格大写: (小写:RMB 邮轮上舱位类型及标准和住宿天数 岸上景点名称和游览时间 。 。 。 。 )。 。 。
岸上往返交通 岸上游览交通 , 标准 , 标准 岸上住宿安排(名称)及标准和住宿天数 岸上用餐次数 , 标准 岸上地接社名称 岸上地接社地址 岸上地接社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二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时间 。 。 。 。 。 。 。 旅游费用包括:□邮轮船票费(含邮轮上指定的舱位、餐饮、游 览娱乐项目和设施等);□船上服务费(小费);□港务费;□签 证费;□签注费;□乙方统一安排岸上游览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 交 通 费 ; □ 住 宿 费 ; □ 餐 费 ; □ 其 他 费 用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大写: (小写 RMB )。 旅游费用交纳期限 旅游费用交纳方式:□现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第三条 保险 。 元。 。 。 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旅行社责任造成 甲方人身、财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 2.乙方应提示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邮轮旅游意外保险 3、本条仅适用于经乙方推荐甲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邮轮 旅游意外保险。甲方已经阅读并明确知晓上述保险的保险条款及其保 单内容。 甲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
个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 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邮轮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 )。 由 方交纳,交纳期限 。 相关投保信息和约定以保单及其保险条款为准。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知悉其购买的邮轮及岸上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2.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未经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 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 旅行社。 4.甲方不能成行,在符合邮轮方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可以将旅 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 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 件,提供家属或其他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等,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负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或由非监护人陪同参加旅 游的,须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义务的人, 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监 护人随同出行 2.甲方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法律、法规规定及邮轮 旅游产品说明中禁止带上邮轮的违禁品。甲方应遵守邮轮禁烟规定,
除指定的吸烟区域外,其余场所禁止吸烟。 3.在邮轮旅游过程中,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 4.在邮轮上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认真阅读并按照邮轮方 每日通知和活动安排,自行选择邮轮上的用餐、游览、娱乐项目等。 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 择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5.甲方参加邮轮旅游以及岸上游览必须遵守集合出发和返回邮 轮的时间,按时到达集合地点;如有延误,甲方责任自负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费用。 6.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不得损害乙方和其他旅游者及邮轮方 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上、下邮轮(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 或者脱团,不得影响港口、码头的正常秩序。因甲方上述行为给乙方 和其他旅游者及邮轮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入境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甲方不得 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游的,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8.因甲方原因,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 损害、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9.甲方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邮轮上 的活动项目。甲方应选择适合自身身体状况的岸上旅游产品及项目。 10.甲方购买邮轮旅游产品、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与 邮轮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参加适合自身条件的邮轮旅游活 动。如隐瞒有关个人健康信息参加邮轮旅游,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 担相应的责任(因旅游产品自身缺陷除外)。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遵守邮轮旅
游产品说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礼仪和岸上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 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甲方在旅游活动 中遵守团队纪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及旅游活动中的安 全警示要求,参加并完成船上的海上紧急救生演习,对有关部门、机 构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予配合。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二)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邮轮船票或凭证、邮轮旅游产品说明、登 船相关文件、已订购服务清单,应由甲方确认,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甲方,并通过 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3.乙方应在出团前,如实告知相关的邮轮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 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中的要求, 尊重船上礼仪和岸上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 4.在合同订立时及履行中,乙方应对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 财产安全的情况,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 适当措施。 5.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 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乙方 不承担赔偿责任。 6.当因天气、政府行为等原因发生延误或不能靠港等情况时,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布信息,告知解决方案。 7.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依法对甲方信息保密。 8.甲方因疾病等自身原因,邮轮离岸后无法及时进行急救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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