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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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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示 范 文 本 (2014 版)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制定 — 1 —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居民较大的一笔一次性消费,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 合同履约期长。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内容具体、 全面、严密,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 三、签订合同前发包人(甲方)要验看承包人(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 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 盖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同专用章。 四、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及共用管线和设施。 五、第一条第 7 款开、竣工日期必须明确,这关系到违约责任的认定。 六、第二条“材料供应”,无论是甲方供料或乙方包工包料都应提供材料清单,内容包括 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数量、单价、合价;属甲方提供材料的,还需在附件中 写明送达时间、送达地点。 七、第五条第 1 款工程款付款方式原则上按工程进度分阶段付款,甲、乙双方如另有协 商约定,可在合同中写明。 八、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每个隐蔽工程结束都需进行验收,并须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竣 工总验收,甲、乙双方均须在验收单上签字,方能交付使用。如某项工程不合格,乙方应予整 改,直到合格为止。 九、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交付使用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 验收通过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不低于贰年。包工包料的工程对整个工程实行保修,部分包工包 料的工程对相关部分实行保修,清包工的工程仅对施工质量实行保修。 十、甲、乙双方经济来往均需开具收据。竣工验收付清尾款时,乙方必须开具税务统一 — 2 —
发票。 十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名录可在上海建设交通网 (http://www.shucm.sh.cn)查询。 十二、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共同 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 十三、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6 版)》的 修改版本,自 2014 年 3 月 15 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 3 —
合同编号: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2014 版)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 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和造价 1.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的住宅系合法拥有。 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宅进行装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企业资质情况 2.装饰施工地址 区(县) 路 弄(村) 号 楼 室。 。 — 4 —
3.住宅结构 房型 房 厅 厨 卫 阳台,套内施工面积 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清包、部分承包)。 6.总价款¥ 元, 人民币(大写) 元。 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 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 5%。 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 7.工期: 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天。 第二条 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如需委托乙方安装并保管,应 按时送达现场。同时,甲、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保管费根据参考费率支付,由于保管 或安装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果甲方未委托乙方保管或安装,则乙方不得收取 保管费。 2.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 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 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 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 4.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 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 — 5 —
5.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10 项强制性国 家标准》。 第三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1.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本市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 验收标准》和《住宅装饰装修服务规范》,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住宅设计规范》及《特殊装 置或场所的要求》。 2.本工程由 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 份。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 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 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见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 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 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 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 求办理复验。若复验通过,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复验不通过,其返 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 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 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 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8.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见附件 七《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的第十条内容协商约定为 年,乙方同 — 6 —
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 9.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用的支付,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第十条中约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保证 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给排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 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 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乙 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 重结构,拆、改共用管线和设施。 第五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1.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工程款付款按下表支付: 工程款付款时间表 工程进度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金 额 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 合同签订当日 施工过程中 工期过半 竣工验收 水、电、管线隐蔽工程 通过验收 油漆工进场前 验收通过当天 增加工程项目 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 (2)工程款付款双方协商约定: % % % % % 元 元 元 元 元 — 7 —
2.甲方付款乙方应开具收据,甲方应予以保存,竣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应开具税 。 务统一发票交甲方。 3.工程结算: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第六条 施工配合 1.甲方工作: (1)在装饰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2)甲方应在开工前三日全部或者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 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 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3)做好施工中因临时占用公用部位操作而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4)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工程交付时,甲方提供新锁, 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后交付使用。 (5)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如有收取押金的项目,甲方应予以先行支付。如在整个 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所支付的押金被物业没收,乙方应对被没收部分进行全额 赔偿。 (6)甲方应告知施工所在地物业管理企业的有关物业管理规定,以便乙方遵守执行。 2.乙方工作: (1)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地)面、墙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 方,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协调。 (2)早上 7 时前及晚上 7 时后不得进行有噪声的施工作业。 (3)组织有甲方参加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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