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示 范 文 本
(2014 版)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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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居民较大的一笔一次性消费,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
合同履约期长。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内容具体、
全面、严密,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
三、签订合同前发包人(甲方)要验看承包人(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
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
盖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同专用章。
四、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及共用管线和设施。
五、第一条第 7 款开、竣工日期必须明确,这关系到违约责任的认定。
六、第二条“材料供应”,无论是甲方供料或乙方包工包料都应提供材料清单,内容包括
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数量、单价、合价;属甲方提供材料的,还需在附件中
写明送达时间、送达地点。
七、第五条第 1 款工程款付款方式原则上按工程进度分阶段付款,甲、乙双方如另有协
商约定,可在合同中写明。
八、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每个隐蔽工程结束都需进行验收,并须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竣
工总验收,甲、乙双方均须在验收单上签字,方能交付使用。如某项工程不合格,乙方应予整
改,直到合格为止。
九、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交付使用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
验收通过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不低于贰年。包工包料的工程对整个工程实行保修,部分包工包
料的工程对相关部分实行保修,清包工的工程仅对施工质量实行保修。
十、甲、乙双方经济来往均需开具收据。竣工验收付清尾款时,乙方必须开具税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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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十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名录可在上海建设交通网
(http://www.shucm.sh.cn)查询。
十二、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共同
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
十三、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6 版)》的
修改版本,自 2014 年 3 月 15 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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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2014 版)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
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和造价
1.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的住宅系合法拥有。
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宅进行装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企业资质情况
2.装饰施工地址
区(县)
路 弄(村)
号 楼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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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结构
房型 房 厅 厨 卫 阳台,套内施工面积
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清包、部分承包)。
6.总价款¥
元,
人民币(大写)
元。
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
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 5%。
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
7.工期:
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天。
第二条 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如需委托乙方安装并保管,应
按时送达现场。同时,甲、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保管费根据参考费率支付,由于保管
或安装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果甲方未委托乙方保管或安装,则乙方不得收取
保管费。
2.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
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
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
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
4.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
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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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10 项强制性国
家标准》。
第三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1.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本市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
验收标准》和《住宅装饰装修服务规范》,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住宅设计规范》及《特殊装
置或场所的要求》。
2.本工程由
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 份。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
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
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见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
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
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
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
求办理复验。若复验通过,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复验不通过,其返
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
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
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
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8.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见附件
七《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的第十条内容协商约定为 年,乙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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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
9.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用的支付,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第十条中约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保证
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给排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
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
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乙
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
重结构,拆、改共用管线和设施。
第五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1.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工程款付款按下表支付:
工程款付款时间表
工程进度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金 额
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
合同签订当日
施工过程中
工期过半
竣工验收
水、电、管线隐蔽工程
通过验收
油漆工进场前
验收通过当天
增加工程项目
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
(2)工程款付款双方协商约定:
%
%
%
%
%
元
元
元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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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付款乙方应开具收据,甲方应予以保存,竣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应开具税
。
务统一发票交甲方。
3.工程结算: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第六条 施工配合
1.甲方工作:
(1)在装饰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2)甲方应在开工前三日全部或者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
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
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3)做好施工中因临时占用公用部位操作而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4)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工程交付时,甲方提供新锁,
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后交付使用。
(5)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如有收取押金的项目,甲方应予以先行支付。如在整个
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所支付的押金被物业没收,乙方应对被没收部分进行全额
赔偿。
(6)甲方应告知施工所在地物业管理企业的有关物业管理规定,以便乙方遵守执行。
2.乙方工作:
(1)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地)面、墙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
方,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协调。
(2)早上 7 时前及晚上 7 时后不得进行有噪声的施工作业。
(3)组织有甲方参加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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