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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津市出境旅游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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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4-021 合同编号: 天津市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旅 游 者): 乙方(组团旅行社):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 津 市 旅 游 局 监制 二 OO 四年九月 1
使 用 说 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境旅游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出境组 团旅游服 务关系适用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 成。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 款》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本合同中旅游者简称为甲方, 出境旅游组团社简称为乙方。 2、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北京 时间 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甲方在签订合同前请问清行 程有关事宜。 3、甲方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材料,以便当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天津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河西区友谊路 18 号,邮编:300074 天 津 市 旅 游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所 投 诉 电 话 : 28359093 传 真 : 28136770 2
通 用 条 款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 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 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 餐饮、交通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 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 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 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 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 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 合同约定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权益的 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3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 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和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 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 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 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 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材料,履行合法手续。甲 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在签订旅游 合同时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 改变团体行程或擅自离团行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 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 他保险。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 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 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 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 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 的条件。 4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 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四)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 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 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投保旅行社 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 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 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 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 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 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出境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 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七)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5
第五条 旅游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括以下费用: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 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 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国外机 场税。 除上述所包含费用以外,其他费用均不包含(如护照费、境内地 面服务费、出境机场税、国内段交通费、行李物品的保管费及超重费、 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及餐费、计划外行程费用、 境外小费等费用)。 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代为办理, 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有关协助。双方约定由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 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 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团队内二分 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二分 之一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乙方决定;因变更 而超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6
(1)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 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及 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 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代为办理旅游手续或在出境旅游过程中乙方因未尽妥善保 管义务而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机票的,或代为办理的旅游手续存在 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 直接费用及其它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甲方旅游行程 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 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 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 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 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 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 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不 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同乙方违约,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旅游地的特殊情况 7
致使乙方无法选择委托旅行社的除外。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 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 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出发前 15 日(不含)书面通知乙方解约的,缴纳手续费 100 元,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出发前 15 日(含)至 9 日(含)内书面通知乙方解约的, 甲方应当缴纳手续费 100 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5%作为违约金并 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发前 8 日(含)至 4 日(含)内书面通知乙方解约的, 甲方应当缴纳手续费 100 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10%作为违约金 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 3 日(含)内书面通知乙方解约的,甲方应当缴纳 手续费 100 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2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 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发前 15 日内(含) 解约的,甲方应当缴纳手续费 100 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30%作 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 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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