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1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
;
;
。
3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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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
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
。
。
。
。
。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
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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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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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住所:
邮政编码:
(盖章)
监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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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
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 ,
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
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
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
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
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
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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