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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天津市钢材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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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8-040 合同编号: 天津市钢材买卖合同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钢材买卖 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钢材基本情况 单位: 品种 产地 品牌 规格型号 等级 批次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交货: 收货单位 到 站 路局 车站 专用线 时间 数量 地点 方式 送货 自提 1
1 2 3 4 第四条 验收:对于钢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 日内, 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 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验收标准: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 价款。 1. 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 □预付款) 元(定 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 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2.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钢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 。 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 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 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 2
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 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提交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 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买方(章): 住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E-Mail: 卖方(章): 住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E-Mail: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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