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9-018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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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及其
相关活动。
2、订立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
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
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
填写内容,应当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确认。
4、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当及时到原
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2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
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根据招标备案号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
将
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等):
座落位置:
区(县)
市
道(路、街)
号
3
四 至:东
西
本物业分
总建筑面积:
多层住宅
米
方米
别墅
方米
南
北
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
万平方米。其中: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万平方米
商业
万平
万平
万平方米
配套公建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该项目是通过
(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
务企业的。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服务:
(三)共有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
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4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八)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业主
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组织
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二)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三)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四)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五)在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
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七)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物业的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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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服务费;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
物业保修责任;
(九)其他: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
务方案和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服务;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五)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
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七)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
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八)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
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
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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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
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十二)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十日内,除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
外,还必须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
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十三)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
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
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
工作。
(十四)接受甲方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五)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的形式。(包
干制或酬金制)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包干制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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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层住宅:
(3)别 墅:
(4)商 业:
(5)配套公建:
(6)
(7)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
:
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物
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
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资金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
算):
(1)多层住宅:
(2)高层住宅:
(3)别 墅:
(4)商 业:
(5)配套公建:
(6)
(7)
物业服务企业选择以下第
:
:
中提取酬金: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种方式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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