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服务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在住宅小区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由建设单位与
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
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非住宅
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参照使用。
二、为体现合同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本合同(示范文本)
相关条款中留有“□”作为勾选项,供双方勾选,若双方当事人不作
约定的,请在“□”处填入“×”,以示删除;留有空白处作为填写项
和约定项,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
增补或删减。
三、本合同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
业服务人之前,建设单位通过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等方式选聘物业
服务人,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
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巡查,
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
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四、本合同所称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人。前期
物业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甲方)
和中标人(乙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甲方)和中标人(乙方)不得签订背
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信用证明及签订主体
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
条例》相关规定,本合同作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
合同的附件。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负责解释。
(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人(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信用信息: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广西壮
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
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以(招标/协议)方式选聘乙方对
(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
;
座 落 位 置 :
市
县 ( 区 、 市 )
街 道 ( 乡 、 镇 )
路(街、巷)
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
分的物业管理区域为准]: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
;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
平
方米,非住宅面积
平方米;
规划总户(套、宗)数:
土地宗地号:
;
;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共
平方米。其中:
物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
(幢) (座) 单元 层 室;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 (幢) (座) 单元 层
室。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
(幢)
(座) 单元
层
室。
(注: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为多处时,可在横线处自行增加内容。)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规划平面图、物业构成分别作为本合同附件 1 和附件 2。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与管理物业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业主信息,对业主信息使用遵循合法、正当、
必要原则;
(三)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公共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六)公共绿化的日常养护和管理服务;
(七)车辆进出、停放秩序管理服务;
(八)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协助政府做好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期开展
消防等公共安全的应急演练;
(九)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十)
第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本合同约定的具体服务标准为《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的第
级标准(详见附件 3)。
第五条 乙方不得以经营亏损为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如需委托乙方提供特约有偿服务,服务费
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费用标准由委托方和乙方协商确定。乙方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
置公示有偿服务的项目。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费包括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
运行费、二次供水加压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停车收费等。
(一)物业服务费
住宅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
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⒈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为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等;
⒉物业共用部位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费用、维护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含共用
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物品、水、电等费用,如灭四害的药品、路灯用电、消
防及绿化用水等公摊水电费,不含电梯运行费用及二次供水加压费用);⒊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
生费用;⒋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⒌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⒍物业服务企业办公
费用;⒎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⒏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住宅: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办公物业: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其他)物业:
元/月•平方米;
业主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根据变更后的物业使用性质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费。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乙方清运装修房屋建筑垃圾所收取的
费用:
元/平方米•一次装修。
(三)电梯运行费,是指为保证电梯安全有序运行使用而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维保费、
年检费、电费、保险费、小额维修费、发电燃油等费用□
元/平方米•月;□
元/户•
月;□根据实际发生额度分摊,分摊方式:
。
(四)消防设施运行费,是指用于保证消防设施安全运行的专业年检、维保支出的费用:
□
元/平方米•月;□
元/户•月;□根据实际发生额度分摊,分摊方式:
。
(五)二次供水加压费,是指乙方为二次加压供水设备运行维护、清洗、水质监测及能耗
等提供服务,向享受服务的楼栋所收取的费用:□
元/平方米•月;□
元/户•月;□
根据实际发生额度分摊,分摊方式:
。
(六)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是指甲方或者乙方为业主制作小区出入证(卡)的工本
费。甲方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
个。超出部分,按照
元/证(卡)收取工
本费。
(七)停车收费包括车位(库)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
(库)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
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库)内
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乙方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车位
(库)物业服务费(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属于公共收入,乙方
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合理经营管理成本);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库)内停
车应交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乙方另行
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⒈ 车位(库)租赁费,是指甲方将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承租人,
并委托乙方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1)地下室车位(库)□
元/个•月;□
元/平方米•月;
(2)地面露天车位(库)□
元/个•月;□
元/平方米•月;
(3)
。
⒉ 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是指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所有的产权停车位(库)提供秩序维
护、公共清洁、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而向车位(库)权属人收取的费用:
(1)地下室车位(库) □
元/个•月;□
元/个•月;
(2)地面露天车位(库) □
元/个•月;□
元/平方米•月;
(3)
。
⒊ 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为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车位(库)及其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
他场地增设的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而向车辆停放人所收取的费
用:
(1)地下室车位(库) □
元/个•月;□
元/平方米•月;
(2)地面露天车位(库) □
元/个•月;□
元/平方米•月;
(3)
(八)其他费用:
。
。
本条第(一)(七)项约定的收费标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符合当地政府部
门公布的指导价标准。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等应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
支的费用。
本条内容约定的面积按《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之前按物业买卖合同)
标注的建筑面积计。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甲方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
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车位等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物
业买受人承担。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应按
(半年/季/月)支付。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次交费具体时间)履行支付义务。
业主或物业买受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或物业买受人对该付
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业主或物业买受人应当将其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及时书面告
知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