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广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广 西 建 筑 装 饰 协 会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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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西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工商
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
17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
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属于居民较大的一次性消费项目,涉及的
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合同履约期长。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内容具体、全面、严谨,
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
三、签订合同前发包人(甲方)要验看承包人(乙方)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与乙方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的,
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与《营业执照》
一致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印章。
四、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及共用管线和
设施。
五、甲、乙双方经济来往均需开具收据。
六、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
名录可在广西建筑装饰网(网址:http://www.gxzs.cn)上查询。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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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和 出 售 。 为 防 止 假 冒 伪 造 , 请 到 广 西 建 筑 装 饰 网 ( 网 址 :
http://www.gxzs.cn)、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网址:http://gxcic.net)、
广西红盾网(网址:http://gxhd.gov.cn)下载合同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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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广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
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施工地点:
1.2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按套内面积算):
1.3 工程户型:
1.4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工程报价单》(详见附件 3)和施工图纸。
1.5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详见附件 2);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详见附件 1、2);
(3)乙方只包工。
1.6 工程期限
日。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年
年
月
月
1.7 工程款和报价单
日;
日。(以工程验收单为准)
(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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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报价单》(详见附件 3);
(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施工内容或材料等,变更部分对应的工程款按实际发生另
计。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甲方应当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
姓名、单位、职称、联系方式以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3.1 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甲方委托第三方或自行设计的,应当提供双方认可的施工图纸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应当提供双方认可的施工图纸一式 份,甲方执 份,
乙方执 份。
3.2 开工前三日,甲方应当协助提供施工地点的原结构、水路、电路施工图。
3.3 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含方案效果图)予以签收确认。
3.4 对施工图纸的变更应当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
3.5 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
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甲方应该是该住宅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是能承担相应合同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或在合同中指派
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全权负责合同履行事宜。
4.2 开工前三日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包括:搬清室内家具、
陈设或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并进行保护)。
4.3 开工前三日对水表、电表计量数予以确认。
4.4 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5 到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办理开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押金(除施工队出入证工本
费外)。如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扣款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并在结算中予以扣
除。
4.6 遵守物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告知乙方。
4.7 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8 不得强制乙方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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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加大楼地面荷载,影响主体稳定性;
(4)破坏厨房、卫生间等地面防水层;
(5)强令乙方其他违章施工作业等行为。
4.9 凡必须涉及 4.8 款所列主要内容的,应当先向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提出个人申请,
经过物业服务单位签收或公示后,向房屋管理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由原房屋设计单
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经房屋管理
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4.10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应当配合乙方做好安全及消防工作。
4.11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应乙方要求及时参加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中期
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4.12 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汇入与乙方约定的收款账户。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乙方应具有装饰装修合法资质,指派
为乙方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各项
工作,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5.2 开工前负责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地)面、墙面、防水等前序施工质量,发
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若开工前乙方对前序施工质量未提出疑议,则
视同通过检查,竣工验收时施工质量由乙方全权负责。
5.3 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相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
程、防火规定等,确保安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4 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严格按 4.9 条执行),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
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施工规定,装饰装修现
场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工作,须遵守所在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墙体开裂等,
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负责施工材料、施工半成品和成品、施工设备的保护(涉及
到甲方原有家电家具物品保护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受甲方委托保护在装修套房内
甲方原有或购买的家电家具等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由乙方承担修理、赔偿、或重新购置等
责任);
(4)协助甲方搬运由材料商或快递运至小区楼下的装修材料。如需施工人员外出搬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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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价格。乙方自带施工所需工具和工具所产生的易耗品(如钻头、锯片等),保
证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并自行承担工具维修费;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清运施工垃圾(不包括专业保洁及甲
方委托他方交叉作业的垃圾);
(7)乙方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明火做饭、取暖及住宿(甲方特殊许可的除外)。
5.5 遵守政府部门、小区物业的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
5.6 自行购买工程保险,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 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
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依据。
6.2 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提出增减时,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6.3 工程有增项时,甲方应当根据工程量适当延长工期,并在工程变更协议中予以注明。
6.4 甲方不得与乙方设计师或施工人员私自确定工程变更内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
应责任。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按《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详见附件 1、2)约定的供应方式、内容提供。
(1)由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
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供应的材料、
设备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由乙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
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3)双方供应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是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等国家相
关规定要求,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有检测合格报告的产品。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
(1)双方协商一致的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禁令;
(3)梅雨季节下大雨、空气潮湿影响工程质量时;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禁止施工或小区停电、停水 4 小时
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一天以上(每次连续半小时以上)、电梯停运检修半天等影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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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8.2 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未能保证施工需要而影响进度的;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4)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
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的标准执行。如果乙方的施工内容包含家具的购买和安装,必须等全部家具
安装完毕才能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根据国家标准,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须于竣工七日以
后进行。
9.2 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宅内部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DB45/T
853-2012);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2013)。
9.3 验收时甲乙双方对材料、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申请由具有
专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认定;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及保修条款
10.1 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包括水、电等隐蔽工程的验收);
(3)中期工程验收;
(4)竣工验收;
(5)其他约定的项目验收。
10.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起
日内组织工程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
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行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
费用和相关费用(看管等费用另行约定)。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即入住,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自行承担工程有关质量问题,但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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