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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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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9-008 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监制 1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及其相关 活动。 2、订立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 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 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 填写内容,应当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确认。 4、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当及时 到 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2
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业主委员会主任 住 营业执照号码: 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 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代表全体业主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 座落位置: 区(县) 市 道(路、街) 号 3
南 北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四 至:东 西 总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多层住宅 别 墅 配套公建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万平方米 商 业 万平方米 (二)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服务: ; (三)共有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 ; 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4 ; ; ; ;
; (八)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4、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 自 月 年 止。 年(一般不得低于两年)。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监督业主遵守 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监督 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六)实行酬金制的审定乙方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七)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 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八)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相关文件和资料; 5
(九)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制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方案; (十一)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1、 2、 (十三)其他: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 务方案和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服务;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五)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及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 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七)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 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八)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每年 第四季度将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 告;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6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 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 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十一)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所得收益收支情况; (十二)实行酬金制的,每季度向甲方或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 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十三)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 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者完善配套设施设备,经甲方 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以实施; (十四)自本合同终止时起十日内,向甲方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并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 密义务;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 料; (十五)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 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 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 工作。 7
(十六)接受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十七)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十八)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 的形 式收取。(包干制或酬金制)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包干制 物业管理月艮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2)高层住宅: (3)别 墅: (4)商 业: (5)配套公建: (6) (7)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 :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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