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9-008
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监制
1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及其相关
活动。
2、订立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
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
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
填写内容,应当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确认。
4、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当及时 到
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2
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业主委员会主任
住
营业执照号码:
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
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代表全体业主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
座落位置:
区(县)
市
道(路、街)
号
3
南
北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四 至:东
西
总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多层住宅
别 墅
配套公建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万平方米 商 业
万平方米
(二)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服务:
;
(三)共有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
;
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4
;
;
;
;
;
(八)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4、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
自
月
年
止。
年(一般不得低于两年)。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监督业主遵守
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监督
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六)实行酬金制的审定乙方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七)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
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八)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相关文件和资料;
5
(九)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制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方案;
(十一)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1、
2、
(十三)其他: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
务方案和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服务;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五)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及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
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七)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
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八)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每年
第四季度将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
告;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6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
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
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十一)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所得收益收支情况;
(十二)实行酬金制的,每季度向甲方或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
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十三)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
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者完善配套设施设备,经甲方
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以实施;
(十四)自本合同终止时起十日内,向甲方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并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
密义务;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
料;
(十五)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
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
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
工作。
7
(十六)接受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十七)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十八)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
的形
式收取。(包干制或酬金制)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包干制
物业管理月艮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2)高层住宅:
(3)别 墅:
(4)商 业:
(5)配套公建:
(6)
(7)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
: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