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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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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二)房屋配套物品
GFGX-2019-00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 示 范 文 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 卖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受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二〇一九年六月
目 录 说 明 专 业 术 语 解 释 第 一 章 合 同 当 事 人 第 二 章 房 屋 基 本 状 况 第 三 章 房 屋 价 款 第 四 章 房 屋 交 付 条 件 与 交 付 手 续 第 五 章 房屋交易方式、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权登记 第 六 章 其 他 事 项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 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 监管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买卖。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 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 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 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 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 风险和交易风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 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 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 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 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 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6.本合同中标注*的内容为必填项,未标注*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填写或不填写。标注为#的内容在其处于有效状态时为必填项。 7.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 - 1 -
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 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 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9.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 房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 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 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 2 -
专业术语解释 1. 存量房买卖: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的 再转让。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 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板结构面之间或楼板结构面与地板结构 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5.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 (柱) 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 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6.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 共有:房屋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 房屋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共同享有所有 权。 8.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 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 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9.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 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0. 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11.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 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2.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 - 3 -
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 物权效力。 13. 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 人网上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 卖人除贷款外的全部资金。 14. 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屋交易过程中,自有交易资 金通过区建设(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自有交易资金 监管账户划转,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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