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2012-03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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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说明
一、为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
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解释。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
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
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
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
填充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中的可选项前用“□”符号标示,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
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
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
五、一方当事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视
为格式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相对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
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面文件,
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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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编号:
甲 方 ( 建 设 单 位 )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号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法定代表人: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委托代理人: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乙 方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及 证 书 号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通 讯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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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为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
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以□招投标□协议方式
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就前期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对业主的效力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将《临时管理
规约》与本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物业交付前,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甲方享有
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物业交付后,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业主(包括物业实际使用人,下
同),业主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相关义务。
第二条 委托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委托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居住物业(□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
)□公共物业(□办公、写字楼□商业□工业园区
)
□
□
坐落位置:
市
县(市、区)
(路、
街)
东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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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建筑面积: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细目
见附件二。
第三条 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内容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
服务有关制度、物业服务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
相关的工程技术资料、承接查验资料并告知全体业主;
(二)负责建筑物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
部位细目见附件三;
(三)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本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细目见附件四;
(四)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
清运等;
(五)负责物业公共园林、景观及设施的养护和管理;
(六)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
放、安全防范等事项;
(七)负责物业服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八) 装饰装修管理;
(九)
第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
。
乙方按照以下第
种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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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物业服务标准》中的
级物业服务
标准。详见附件五;
(二)约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五。
第五条 合同的履行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以下第 种:
(一)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自 年 月 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
与续聘或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
效时止。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
(一)计费方式
本物业前期服务费为以下第
种计费方式:
1、包干制。由甲方、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2、酬金制。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以下
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
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甲方、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每□ 月□ 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
按
取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 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
元的酬金;
(3)
。
实施酬金制计费方式,乙方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
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
年
月
日至
月
日向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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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
审计监
督。
(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收
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测绘机构实测的房屋建
筑面积收取。
1、居住物业类: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
:
元/平方米·月
2、公共物业类:
□办公、写字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
元/平方米·月
□工业园区:
元/平方米·月
□
:
元/平方米·月
(三)交费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物
业,物业服务费由甲方足额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
费由业主承担。
(四)物业服务费构成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
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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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
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法定税费和乙方的合理利润。
(五)物业服务费交纳
甲方的物业服务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月□季□
半年交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次日起按□月□季
□半年交纳。
甲方、业主于每个缴费周期起始日起
日内交纳物业
服务费。逾期未交纳的,乙方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手机短
信等书面形式催告甲方、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交纳。经催告后
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的,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甲方、物业所有权人与物业实际使用人约定由物业
实际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甲方、物业所有
权人负连带责任。甲方、物业所有权人与物业实际使用人之
间的交费约定,甲方、物业所有权人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2、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结清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结算至产权转移之日止。
3、乙方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
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4、在本合同期内,业主依法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
房的,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为
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 车位使用及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有产权车位、车库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
使用人按地面车位(含架空层车位)
元/个·月、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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