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 州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文件
黔建房通〔2010〕556 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品房买卖
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完善商品房销售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商品
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
省合同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
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大力推广使用《示
范文本》。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
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
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地要以
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
房销售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地应将《示范文本》上传至本部门的网站上供合同
当事人下载、使用。
三、各地要组织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学习《示范文本》,
要结合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工作,推行《示范文本》,加强合同
格式条款备案管理,各地要在 2011 年 3 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示
范文本》的情况上报省住建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住建厅将
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 2011 年年底前检查各地执行《示范文
本》的情况。
四、《示范文本》自 2011 年 1 月 1 日开始使用。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房地
产开发项目,应使用《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附件:《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索 引
说明
基本术语释义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房屋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
订。各地可以在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
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3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
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4、使用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应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同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经备案的示范文本,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开展示,供当
事人阅读。
5、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
证明》及其他有关证照和证明文件。
6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
未被修改的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7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
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8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
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
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9 、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
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
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 ,以示删除。
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
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
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
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
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基本术语释义
1.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
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 米以上(含 2.20 米)的永久性建筑。
2.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3.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
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
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5.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
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
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6.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
改造的资金。
8.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
以记载的行为。
9.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
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
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10.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12.中国计量认证(CMA):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3.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行为。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
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
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地址:
国籍:
联系电话:
国籍:
号码:
联系电话:
国籍:
号码:
电话:
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代理人:
身份证件种类
代理权限 :
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代理权限: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地址: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
地址: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
地址:
代理权限:
买受人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约定份额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
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为
款已【全部】【部分】【未付】付清。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
平方米、编号为
、总土地面积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土地价
,
合同编号是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建筑工程施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批准文号为
为
为
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
为:
第二条 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案号为
是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机关是
。
,
,备
,备案号
第三条 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和
第二条约定项目中的:
【幢】
第
【座】
【单元】
【层】
号房,
或
该商品房位于【地上】【地下】第
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
,地下 层,
层,名义楼层为第
层,该房号
。房屋竣工后,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营业用房】【
】,属
结构。【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