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二手车委托拍卖合同
( 示 范 文 本)
( JF-2010-7-6)
江 西 省 商 务 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1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
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拍卖人,是指以竞卖方式出卖二手车的当事人。
受托人,是指受二手车所有人的委托,拍卖二手车的拍卖人。拍卖人,是指
具有法定拍卖资格的拍卖公司。
拍卖人组织二手车拍卖时,对委托拍卖的二手车的所有权、处置权及
车况等情况要负责核实,并按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否
则属违规拍卖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
成交确认书。
三、委托拍卖人必须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
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
理证明。
委托拍卖人应向受托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
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受托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
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本合同在拍卖车辆达两辆以上时,只需增加附件。
四、本合同有关条款下均有空白项,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 2010 年 月 日起使用。
2
委托拍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 托 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目的
为完成二手车拍卖事项,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
本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委托拍卖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二)乙方基本情况:
联系电话
拍卖师姓名
拍卖师证书号 □□□□□□□□□
拍卖师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车辆价款
联系电话
3
本车估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价为人民
元(大写
含
等款项。
第四条 拍卖车辆交接方式
元),底
元)其中包
(一)车辆在拍卖完成前,选择以下第(
)项方式保管:
1.继续由甲方保管;
2.交由乙方保管;
3.交由第三方代为保管(车辆应存放于第三方指定地点
,并由第三方和甲、乙双方查验认可)。
(二)交付方式:甲方需乙方保管的应于
年
月
日前将
标的物交付乙方,交付地点:
,交付方式:
由
承担。拍卖物交付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应将拍卖
,因交付拍卖物所产生的费用
元,
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前款所指费用包括:甲方向乙方交付拍卖标的物后,乙方对拍卖标的
物估价、广告宣传、仓储保管、运输保险、修理费,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
其它费用。
(三)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
□)手续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乙方(做好签收手续),由
方负责办理手续。具体文件有:
1、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
4、车辆年检证明;
5、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6、车船使用税缴付证明;
7、车辆保险单;
8、其他资料。
(四)
第五条 拍卖方式:( ):
[1]估低价拍卖 [2]估高价拍卖 [3]无估价拍卖 [4]标卖
第六条 拍卖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乙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在
举行
拍卖会,对委托拍卖标的物进行拍卖。
(二)拍卖未成交
在约定的拍卖期限内拍卖标的没有成交,或者由于买受人违约不提取
标的,甲方和乙方可以(
);
(1)再次拍卖;(2)续签合同;(3)解除合同
第七条 拍卖标的撤回或撤除
在本合同生效后拍卖开始前,甲方撤回委托拍卖标的,应向乙方支付
的费用由双方约定。
乙方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经了解核实或者鉴定以后有足够证据证明
不宜拍卖的,可以撤除该该标的并不再拍卖。拍卖标的撤除后,甲方应向
乙方支付本条第四款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 佣金数额、支付期限、方式
5
本车成交的佣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按佣金的
%支付给乙方。自
拍卖成交之日起 日内付清余款。
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第九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拍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
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
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
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拍卖师证证书等有效证件,收取
委托方的各项款项后应分别出具收款凭证。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委托;并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乙方不
得采取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四)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五)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
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六)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责,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
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七)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于 7 日内通过
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八)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
关规定的收据。
(九)
6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二)甲方延期交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
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价款,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四)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四款,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赔
偿相应损失。
(五)在本合同生效后拍卖开始之前,甲方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征
得乙方同意,偿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无故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向
乙方支付拍卖物保留价
%的违约金。
(六)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泄露拍卖标的物保留价的,应向甲方按拍卖
物保留价的
%支付违约金;
(七)乙方由于对拍卖物保管不善或擅自使用造成拍卖标的损坏,由
双方按损坏程度协商解决;丢失的,乙方应按拍卖物保留价负责赔偿。
(八)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
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7
第十二条 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2.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2 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3.
附件:拍卖车辆基本情况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 办 人: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拍卖师(签名):
拍卖师证书号:
签 约 时 间:
年 月 日
帐
号:
签 约 时 间: 年 月 日
签 约 地 点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