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浙 F22-0-2009-1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
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
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镇
村
组的
亩土地(详见下表)承
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
面积
四 至 界 限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
东
南
西
北
包合同编号
1
2
3
4
合计(大写)
亩 (小写)
亩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
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 价格与支付方式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
公斤,共
公斤。
2.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共
元(大写:
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公斤(元);
第二次支付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公斤(元);
第三次支付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公斤(元);
……
2.一次性支付: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3.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
义务。
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出租)土
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
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
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
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
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
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
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
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
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
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
予乙方经济补偿。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
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
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浙 F22-0-2009-2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代表):
住 所:
乙方(代表):
住 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
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
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
换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等地共
亩(详见下表),互换给乙方
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乙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土地共
亩(详见下表), 互换给甲方从
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甲方用于互换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
面积
四 至 界 限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
东
南
西
北
包合同编号
1
2
3
4
合计(大写)
亩 (小写)
亩
二、互换期限、交付方式和时间
甲乙双方互换土地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
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三、互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互换土地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互换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
己原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2.甲、乙双方土地互换后,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3.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报发包方备案,可以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
处)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4.经甲乙双方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 包、出租、互
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
5.甲乙双方在互换后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6.甲乙双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
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因互换地块存在面积、地力、作物等差异,双方可协商约定适当的经济补偿如下: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
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如一方当事人违约,
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
。
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
五、其他约定
1.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2.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 双方可以通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 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 鉴证。未尽事宜,
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并报村和乡(镇、街道)备案,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签署页)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浙 F22-0-2009-3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住 所:
乙方(受让方):
住 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管理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
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 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镇 村 组的
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
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
面积
四 至 界 限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
东
南
西
北
包合同编号
1
2
3
4
合计(大写)
亩 (小写)
亩
二、转让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转让价款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共
元(大写:
);
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
转让价款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
2.转让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在该转让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变更、注销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
3.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4.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经依法登记获得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
权证。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
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有权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 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
品处置权。
6.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转让费,同时承担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约
定的义务。
7.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与服务。
8.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约定:
9.其他约定:
五、违约责任
。
。
1.乙方不按时支付流转费,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总额的 %承担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3.因变更或解除本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
负责赔偿。
4.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
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经济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六、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
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经协商,决定(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