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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GF—2011—25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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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GF—2011—2511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邮 政 局 制定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 2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 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85 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08 年第 4 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12 号)以及《快递服务》邮 政行业标准制订,供当事人签约使用或参考。 2. 本合同中的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填写,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选择和补充约定。合同签 订生效后,被选择的条款和补充约定的内容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 双方关于快递服务操作规程有具体约定的,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在合同正文之后,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箱: 被特许人(加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 许经营(加盟)合同: 1.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 1.1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 3.1 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 从事快递业务的的企业法人。 1.2特许人拥有 快递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 4
企业标志 (名称、图形)、专利 (专利号)、专有技术 (名称及权属证书 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1.3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 2 家从事快递服务 1 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 股公司建立的快递服务直营店。 5
2. 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2.1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2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营业面积 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 证明。 2.3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快递服务业务的员工 名。 2.4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快递服务使用的电话 部(号码附后);手机 部 (号码附后);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 2.5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注册资金。 2.6被特许人拥有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 部(车牌号附后)。 2.7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快递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 3.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3.1在 (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 注册商标权; 企业标记权; 专利权; 其他权利 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独占性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 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 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3.2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改变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扩 大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 3.3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及其他 资料交付被特许人。 4. 合同期限 4.1本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4.2 任何一方提出在合同期间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 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 5. 特许经营费 6
被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生效后 日内,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 元; ( 2)被特许人按定期于每年 月分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元。 7
( 3)其他方式 6. 履约保证金 双方就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 1。 7. 特许人的义务 7.1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 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 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 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 ( 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 ( 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 ( 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及设备采购; ( 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 (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 ( 7)其他 7.2 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 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 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 7.3 本合同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或 次 / 年的统一培训。 7.4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化、所 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5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 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 被特许人的义务 8.1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8.2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 (日 / 月 / 年)与特许人 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8.3 被特许人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 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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