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6—2504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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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说明
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
的意见》(建城 [2002]272 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6 号)和
《关
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 [2005]154 号)编制。
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如 BOT(建设 - 运营 - 移交),TOT
(转让经营权)等形式。其他形式如股权转让等可参照本示范文本。
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性文件。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使用本协议示范
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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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 1 条 术语定
义
1.1 术语定义
1.2 其他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 2 条 特许经营
权
2.1 特许经营权
2.2 特许经营期
第 3 条声明和条件
3.1 甲方的声明
3.2 乙方的声明
3.3 履约保函( BOT 形式适用)
3.4 融资完成
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项目建设( BOT 形式适
用)第 4 条
土地使
用
4.1 土地使用权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第 5 条设计
5.1 设计要求
5.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5.3 施工图设计
5.4 甲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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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条建设
6.1 乙方的主要义务
6.2 甲方的主要义务
6.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6.4 项目进度计划
6.5 进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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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7 不可免除
6.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6.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第 7 条竣工
7.1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7.2 环保验收
7.3 开始商业运营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 8 条
运营与维
护
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8.2 污水处理范围
8.3 甲方的主要责任
8.4 乙方的主要责任
8.5 维护保函
8.6 运行与维护手册
8.7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8.8 水量的计量
8.9 暂停服务
8.10 环境保护
8.11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8.12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第 9 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
9.1 污水处理服务费
9.2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
9.3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9.4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9.5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9.6 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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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 BOT、TOT 形式适用)
第 10 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10.1 移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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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移交范围
10.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0.4 备品备件
10.5 保证期
10.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10.7 移交效力
10.8 维护保函的解除
10.9 风险转移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 11 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1.1 不可抗力
11.2 保密
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第 12 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2.1 不干预
12.2 不当兑取保证金
第 13 条 乙方的一般义
务
13.1 股权转让的限制
13.2 遵守适用法律
13.3 劳动安全标准
13.4 项目文件的协调
13.5 税金、关税及收费
13.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13.7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第 14 条 保险
第八章 违约赔偿
第 15 条 违约赔偿
15.1 赔偿
15.2 减轻损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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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15.4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第九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 16 条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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