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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GF—2000—03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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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302 定 作 合 同 (示范文本) 定作人: 承揽人: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定作物、数量、报酬、交付期限 定作物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报酬 单价 金额 合计 交货期限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承揽人提供的材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序号 材料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用料数量 质量 单价 金额 第三条 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的材料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四条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五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六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样品、工艺要求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
第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 日内向定作人提 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日内答复。 1
第八条 定作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 定作人(是 / 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条 定作物交付的方式及地点: 第十一条 定作物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 第十二条 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款(大写) 元。 第十三条 报酬及材料费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四条 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交定金(大写) 元。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六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是 / 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 决;也可由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承揽人 鉴(公)证意见: 承揽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印制单位: 定作人 定作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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