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13-2705
合同编号:
广州市衣物洗涤(议价)服务合同
顾 客:
经营者:
地址:
地址:
收件日期:
取件日期:
电话:
电话:
服务热线:
衣物名称
数 量
颜 色
收件单号或条形码
衣物估价金额(元)
洗涤前衣物存在问题确认:
营业员签名:
经营者门店负责人签名:
总件数:
衣物估价总金额:
元
实收洗涤费:
元
1、本合同是顾客取回衣物的凭证,如遗失须由顾客持本人身份证办理领取衣物手续。在顾客办理遗
失手续前衣物已被领取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2、顾客选择议价洗涤时,经营者和顾客应对衣物进行估价并确认。
3、贵重衣物议价洗涤的,根据衣物洗涤的难度和风险的大小,洗涤费由顾客和经营者协商,按衣物
的估价不低于 10%、不高于 20%收取。洗涤前经营者和顾客应当面查验衣物的问题,并签名确认。
4、洗涤中出现洗涤机械原因或人为操作不慎造成衣物损坏,经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按衣物
估价金额的 25%进行赔偿;不能修复或丢失的,则按衣物的估价金额全额赔偿。
5、洗涤后未能达到行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免费重新洗涤一次。衣物再洗涤后仍未能达到行业质量标
准的,经营者应当退回洗涤费,但洗涤前已经注明不能去除或只能尽量去除污渍的衣物除外。
6、洗涤后造成钮扣、配件缺失,或有明显修补痕迹,但不影响穿着的,经营者应当按衣物估价金额
的 30%进行赔偿。
7、洗涤后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丢失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经营者按衣物的估价金额全额赔偿。
8、送洗前顾客应检查衣物是否有遗留钱、物、各类证件,如有遗失顾客自行承担责任。顾客取衣物
时要当面检查衣物的质量和点清数量,衣物离店后本合同即履行完毕。顾客逾期领取衣物 15 天后,每逾
期 1 天须向经营者支付每件 1 元的保管费,逾期超过 90 天后经营者有权作无主衣物处理。经营者逾期交
付衣物,每逾期 1 天须按每件 2 元计付违约金给顾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
州市洗衣洗涤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协商解决,也可向广州市洗衣洗涤行业协会或广州市消费者委员
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
起诉。
顾客(签字):
经营者(签字、盖章):
.
附注:第一联(白色)交收款员;第二联(红色)存根; 第三联(黄色)交厂部;
第四联(蓝色)交顾客
广州市洗衣洗涤行业协会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