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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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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及答案 一、简答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 1.简述回避的种类和理由。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主要有三种,即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定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条件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是指案件 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符合法定回避条件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 求他们回避。指令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 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应当作出决定,指令其回 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适用条件有以下五条,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 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案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 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于、女、 同胞兄弟姐妹。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双方有恋爱关系,曾 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第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第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并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其他关系如同学关系、表亲 关系等等。第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2.简述辩护人的地位和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82 第 4 项的规定,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 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他既不受公 诉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要求的约束;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 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律师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 平等的,并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5 条和《律师法》第 28 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具体包括: (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首要的是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 和歪曲法律。受委托或指定的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编造口供、串供、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提供不实证据。 (2)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 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的职责应该说是多方面的,如为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解答其提出的法律问题;为被告人代写法律文书;维 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申请回避权、辩护权;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的
行为,提出纠正的要求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都是必要 的可行的。 (3)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未被指控的其他犯罪,经教育其坦白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听从 辩护人的意见,辩护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有责任保密,而没有举报的义务。但涉及严重危害 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事实可以除外。 3.简述官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区别。 根据证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 陈述形式所表现的各种证据。其中主要包括由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供述和辩解。同时也包括鉴定结论。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事实表 现刑事的各种证据。如物证、书证、监察笔录等等。 言词证据主要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它不是停留在孤立、静止的状态,而是可以 从动态上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具体情节,内涵丰富,给人以活动的、立体 的形象。所以,直接证据大多数是言词证据。第二,言词证据都是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对案 件事实的反映,它已经不再完全是客观的“事实”,而是经过提供证据的人头脑加工过的事 实,是经过他们感知、判断、记忆、检索、陈述这几个过程加工过的事实。在这些过程中, 必然要受到人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外在条件的影响,从而使得言词证据产生可塑性和 易变性的特点。这是言词证据的弱点。第三,言词证据材料形成于诉讼过程中,在进人诉 讼之前,则作为记忆信息储存在人的头脑之中,所以储存证据信息的人如果丧失记忆、不 陈述或者不如实陈述,就毫无价值。 实物证据的特点是:存在于人的大脑之外,形成于犯罪被发现之前,诉讼开始后已经 定型,较少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实物证据对于言词证据来说,更为客观、固定、 可靠。但是,除视听资料外,其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不仅不如言词证据形象、生动和具体, 而且所含信息较小,通常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则多是 间接的。此外,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在许多情况下要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才能揭示出来,对科 学技术手段的依赖性较强。 二、论述题(每小题 20 分,共 60 分) 1.试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 方面。实体公正是指公正地惩罚犯罪,包括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分清罪与非罪界限, 准确认定罪名,适度量刑;程序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本身符合公正标准,如现代刑事诉讼理 论所主张的裁判者中立和独立,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在法律关系上最大 程度地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及其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机会平等,有关措施的适用应当适 度等。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一致性。一般来说,如果一项程序本身符合公正的标准,确
保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具有公正性。则通过这一程序所产生的实体结果也就具 有公正性。而不公正的程序所产生的实体结果一般来说也不会是公正的。如刑讯逼供导致 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这就是不公正的程序所产生的不公正的实体结果。 但与此同时,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也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有时候公正的程序,不 一定导致出实体的公正。如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这一公正的程序性权利赋予,可能 导致最终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而有时候通过刑讯逼供等不公正的刑 事诉讼程序,也能得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的公正实体结果。 应该说,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同样的价值。所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 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指的就是两者的兼得。但是由于两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冲突终究 是难免的。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的时候,到底是程序优先还是实体优先,就涉 及到人们的价值追求问题。现代国家更多的是主张程序优先。 2.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 证明责任从广义上讲,是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责任。一般来说,可以将广 义上的证明责任分为狭义上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主要表现为: (1)公诉案件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承担。 在公诉案件,证明责任主要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当然由于三机关职能不同,是不同 的诉讼证明主体,因此它们所担负的证明责任的具体性质和内容也不相同。检察机关因其 控诉职能,对控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由举证责任派生出一定的取证责任。为保证侦查 取证的效率和效益,这种取证责任部分由公安机关承担的。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法院有 义务采用法律所允许的必要手段查明案件客观真实,因此也承担证明责任,但这种证明责 任因法院担负的裁判职责而表现为审理义务,这是证明责任的个性。 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应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权利,原 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如追究某类难以证明的犯罪的特殊需要,法律要 求被告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外,自 诉案件的被告人也承担一定功证明责任。 (2)自诉案件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承担。 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程度与公诉案件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 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时,必须提供证 据。人民法院认为缺乏证据,而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 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同样不负举证责任。
(3)有关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 明责任。对于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3.试述我国的刑事起诉模式。 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或被害人以及其他依法拥有请求法院确认刑事责任是否存在和适 用刑罚权对犯罪进行惩罚的团体或者个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对犯罪人提出指控,要求法 院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行为。 我国的起诉模式主要是实行国家追诉主义与私人起诉主义相结合的刑事起诉模式,其 有以下主要特点: (1)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承担着追诉犯罪的职能,根据法律规 定,检察院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利益而且需要采用专门侦查手段的刑事犯罪,采取公诉程序 追诉;对于那些不需要采用侦查手段的轻微刑事犯罪,法律规定由被害人采取自诉程序追 诉。 (2)公诉与自诉互为救济。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当某些可以采用自诉程序追 诉的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缺少原告人,而又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在人民群众、社 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后,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公诉程序进行追诉。另一方面,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直接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诉权由检察机关独立启动、专门行使、不受司法监督。根据我国法律,人民检 察院是唯一有权行使公诉权的专门国家机关。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 追诉犯罪,对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提起公诉,交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公诉权。 (4)公诉机关兼行法律监督,职责。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 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就决定了检察院在行使公诉权过程中, 同时也行使着法律监督职权。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的活动都可以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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