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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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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质量保修单
吉林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合 同 编 号 :__________________ 吉 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吉林省室内装饰协会 制定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 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办公空间、商业空间等各类小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参照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中 工程施工规范与质量验收标准执行相关规定。 三、室内装饰装修是消费者较大的一笔一次性消费,涉及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 合同履约期长。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正确选 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 四、签订合同前发包方(甲方)要验看承包方(乙方)的证照资质。与分公司(分 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证照资质外,合同应加盖与证照资质一致的、具有法人资格的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五、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 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工 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合同当事人选择采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增补。 若实际使用时对文本进行了修改、增补,则应当删除“示范文本”字样。 七、甲、乙双方可以登录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查询下载本合同示范文 本。 八、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发布时止。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 址: 联系电话: 共有房屋装修须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等级证书号: 登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工程设计人: 施工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详细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户型结构: 室 厅 卫 厨 阳台。 1.2 工期:共计 个自然日(本合同如无另行约定,所有日期均按自然日计算)。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第二条 工程施工承包方式 2.1 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预算书、施工图纸等合同附件) 2.2 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料。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详见预算书。 3.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付款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并在下表 中明确标注。 工程进度 支付时间 按工程款支付比率 支付金额(元) ¥ ¥ ¥ ¥ 元 元 元 元 3.3 收款确认以加盖乙方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为准。任何私下交易及口头 承诺均属无效。 3.4 增加项目款项,自甲方签字确认后 日内甲方支付相关款项予乙方;减少项 目款项在工期过半交款前进行款项结算。 3.5 甲方对本合同提出减项时,如该项目已开工,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 程项目减项不减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指设计费、企业管理费、现场指导费等),增项增 加多少间接费用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条款约定。 3.6 合同签订生效后,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和材料,或产生二次(运输)物 料费等,可由双方协商另行书面约定。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开工前 日,甲方签字确认施工图纸及预算书,并会同乙方进行现场交底(现 场交底是指作业条件、操作工艺、作法说明、质量标准、成品保护等事项工程开工前的 现场确认)。 4.2 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房屋中所 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在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居住使用该居室的,对居 住使用部分采取隔离保护措施,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 用。 4.3 无偿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供暖及相应设施、设备。 4.4 负责办理物业管理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开工手续,确保乙方顺利进场施工,并承 担相应费用。 4.5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6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施、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 并承担相应费用。 4.7 负责协调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8 按时参加乙方组织的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等施工各节点验收及竣工验 收。 4.9 不得要求乙方实施以下行为,否则产生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1)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 (5)拆改上下水主管道及暖气、燃气、烟道、线缆等公用管道设施; (6)强令乙方违法违规或违反与物业等单位协议的其他行为。 4.10 凡必须涉及 4.9 条款所列的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施、设备管线等内容,甲方 应当负责向建筑及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出具拆改方案,并对拆改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出具书面证明。甲方负 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且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工程,乙方应于开工前 日提供全套的施工图纸和效果图 纸供甲方审定。所涉及到的费用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5.2 会同甲方开展现场交底工作,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5.3 指派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 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5.4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 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5 对甲方直接发包给第三方的施工的工程,乙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工程质量及 工程的顺利完成。 5.6 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每日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 日 12 时至 14 时、18 时至次日 8 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音的装饰装修 活动。 5.7 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5.8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施工部分的水电隐蔽工程改造图。 5.9 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正式文件批准,不得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施、设备管 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施、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 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第六条 材料供应 6.1 甲乙双方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严禁使用国
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双方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与设备明细见附件) 6.2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施、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 施工进度及时供应到现场,甲方承担运输、提货费用;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到达施工 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并办理 交接手续;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 6.3 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施、设备,必须与工程预算书中注明的品牌、规 格、型号、质量、计量标准相符,并提交购货发票或证明材料;乙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 现场之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签字验收。 第七条 工程施工规范与质量验收 7.1 工程施工规范与质量验收标准: (1)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 (2)《住宅设计规范》 (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6)《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以上标准为合同签订时所执行的现行标准。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新的标准实施, 若无相反约定,则双方同意后续施工执行最新施行的标准。 7.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7.3 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委托第三方监理的监 理人员应该参加验收: (1)材料进场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包含:水电路改造工程(封闭前)、防水工程。 (3)工程中期验收(瓦工验收或工期过半);包含:铺设瓷砖等装饰物前、吊顶工 程(涂饰前)、门窗工程(油漆前)、细木工程(油漆前)。 (4)工程竣工验收。 7.4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工程中期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1)当具备验收条件与标准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 后 日内进行验收。 (2)验收合格,甲乙双方需办理验收合格手续,甲方须在工程验收单上予以签字 确认,乙方方可继续施工,否则乙方有权停工。 (3)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返工,由此造成的停工,工期不顺延;复验合格后,
由乙方承担复验及返工费用。 (4)甲方不参加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 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此造成的停 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7.5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 日内组织验 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1)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进行工程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另行议定 验收日期。如通过工程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在延期验收期间的看 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在工程验收时双方对本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应当申请由当地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鉴定。其中,室内空气质量鉴定应在轻辅完 成 日内,家具等进场前进行。鉴定过程支付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责任 方承担。 7.6 工程完工后,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 合格。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若存在个别非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 验收遗留问题协议”后,甲方可先行入住。 第八条 施工安全 8.1.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工艺质量说明,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 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九条 工程质量保修 9.1 本工程保修责任期: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卫 生间和外墙防渗漏工程为 5 年,其他工程为 2 年。 9.2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 日内与乙方办理本工程保修手续,双方填写 工程保修单。 9.3 保修时间自工程验收合格,双方签字确认起开始计算。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 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且因甲方原因延期验收的,保修期自原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9.4 保修范围为乙方施工完成的工程项目。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终止,乙方对已 完成的成品工程履行保修责任。 9.5 质量问题和乙方提供的材料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保修。 9.6 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人为造成的损坏和不可避免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在 保修范围内。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0.1 甲方要求变更,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 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10.2 乙方按变更通知进行变更,并于 日内或双方认可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变 更价款的完整资料。甲方自收到变更价款资料后 日内予以签字确认或提出异议。 10.3 因甲方要求变更,造成乙方返工,费用和相应损失由甲方负责。 10.4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由双方协商处理。 10.5 对于甲方提出的不可行的设计变更,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将由此产生的质 量问题和后果,若甲方仍坚持进行变更,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后果,由甲方承担。 10.6 所有的设计、工程量、工期变更等,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办理书面签字确认手 续,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作为费用调整和工期调整的依据,任何口头承诺均属无 效。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停止供暖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 停工 8 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 (2)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经甲方确认后;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4)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的; (5)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施、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由甲 方承担且工期顺延; (6)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 (1)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维修或者返工, 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2)乙方同意工期不顺延的其他情况。 12.3 甲方或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 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4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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