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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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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1-012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1
填 写 说 明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 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 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须到“合同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 4、本合同不得翻印。 2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工程地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 点为 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 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根据行业特点填写、见附件一)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见附 件二)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见附件三) 第七条 费用 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万元。收费依 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 由双方商定。 7.2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 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 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计 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 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 费总额的 30%,计 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 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 50%,计 4
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 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 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 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 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 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 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 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 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 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 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 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 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 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 5
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 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 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 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 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 的设计费。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 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 工费。 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 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 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 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 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出现 9.1.1、9.1.2、9.1.4、9.1.5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 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 年。 6
联络工作。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 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 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 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 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 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 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 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 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 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 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 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 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7
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提交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 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 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 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 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 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 人支付。 12.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 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 解决。 12.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12.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 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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