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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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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F1-3-2012-1 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2011 版) 为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相关方协商一致,按下列 条款成交所订家具的买卖。 一、家具买卖内容及金额 家具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颜 色 产 地 主要用材 类别 单价 (元) 数 量 金额 (元) 如果您购买的是木质家具或皮质沙发,请在表格中“类别”一栏中选择以下序号填写: 实木类家具——( ① 全实木家具,② 实木家具,③ 实木贴面家具 ) 人造板类家具——( ④ 纤维板家具,⑤ 刨花板家具,⑥ 细木工板家具,⑦ 多层胶合板家具 ) (可另附页填写) ⑧ 综合类家具 皮革沙发——( ⑨ 皮沙发,⑩ 全皮沙发 ) ○11 再生革沙发 ○12 人造革沙发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整¥: 元 二、其它相关费用 运输费:人民币 元,由 支付;安装费:人民币 元, 由 支付;其它费用:人民币 元,由 支付。 三、款项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在签订本合同时,买方付清全部款项 元; 分期付款: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 定金款  预付款) 元;
在 支付货款 元,若前期已支付定金款,则定金款抵作货款。 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的定金,买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企业明示 质量标准(无明示质量标准时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产品使用说明、宣传资料以 及经双方确认的样品、照片或图纸、其它双方约定 五、交货及验收 买方 卖方于 年 月 日前自提; 年 月 日送货至 。 。 (注:应写清详细地址,宜包括楼层或是否入室等) 其他方式(如电话预约等): 。 若买方购买的商品由卖方安装的,则货到指定地点后给予卖方 天时间的安装期。 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对产品进行验收。对于无需由卖方安装的家具,买方 应在卖方送货到达指定地点后 (时间)或在货物自提前对家具的数量、款 式、颜色及是否有明显质量缺陷进行验收;对于由卖方安装的家具,买方应在安装完毕 后 (时间)对家具质量进行验收。 六、售后服务 家具“三包”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DB33/T772-2009《家具售后服务规范》规定,双方约定三包期限为 年,(一般家 具不得低于 1 年,红木家具不得低于 2 年)。产品有质量问题的,自交付之日起 7 日内, 卖方应当根据买方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15 日内, 卖方应当根据买方的要 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卖方应当根据 买方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60 日内,卖方应当根据买方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 修理。 七、违约责任 1、买方需按时支付货款。买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 1 日,须按未支付货款的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全额货款的 %向买方收取违约金; 2、买方需按时接收货物。买方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提货或不给卖方提供送货条 件的,卖方有权向买方收取每天 元的保管费用; 3、卖方按时送货或安装。卖方逾期送货或安装的,每逾期 1 日,须按未交付货款
的 %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逾期交货或安装超过 天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按全额货款的 %向卖方收取款违约金; 4、卖方提供的货物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产品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买方 选择退货,卖方除返还买方已付货款外,还需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八、纠纷解决程序 卖方已经撤离市场或展销会的,市场或展销会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并有权 向卖方追偿。 买方和卖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应先采取(1、友好协商;2、先向家具 市场或展销会主办单位投诉;3、请求卖场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调解;4、向卖场所在地 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等方式解决。若解决不成,买方可按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买方、卖方、市场方各执一份。 买方(签章): 卖方(盖章): 市 场 (展 销会 ) 主 办单 位( 盖 章) : 地址: 电话: 地址: 电话: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消 费 者 须 知 (本部分内容不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为便于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减少纠纷、维护合法权益,针对家具消费过程中消费 者比较关注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如下特别说明,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下列内 容: 一、家具种类及材质问题 家具产品一般分为木家具、金属家具、软体家具等几大类,在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中不会规定家具必须使用什么材质,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若比较注重所用材质,则应该 在合同中详细写清所买家具材质及具体种类,并注意以下几点: 1、在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中对家具的分类及定义如下:  “实木类家具”是以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为基材制作的、表面经涂饰处理的家具, 或在此类基材上采用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贴面后,再进行涂饰处理的家具。实 木板材是指指接材、集成材等木材通过二次加工形成的实木类材料。其又可分为三 类:第一类是全实木家具,所有木质零部件(镜子托板、压条除外)也是实木锯材 或实木板材制作的家具;第二类是实木家具,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 表面没有覆面处理的家具;第三类是实木贴面家具:指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 材制作、并在表面覆贴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的家具。  “人造板类家具”是指以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层积材等人造板为 基材制作的家具。  “综合类木家具”基材采用实木、人造板等多种材料混合制作的家具。  皮革沙发分为:“皮沙发”产品外表的座面、靠背前面及上沿面、扶手内侧及上沿 面部位(硬质材料扶手除外)均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其他外表部位可以使用人 造材料或纺织面料包覆的沙发;“全皮沙发”产品的外表(除座面底部外)全部使 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沙发。  “再生革沙发”产品的主要外表(除座面底部外)使用再生革包覆的沙发。  “人造革沙发”产品的主要外表(除座面底部外)使用人造皮革包覆的沙发。 2、应注意主要用材一栏填写字迹是否清晰可认,是否使用国际规定的规范名称, 或者使用规范名称加俗称,如:“全红铁木豆(俗称红檀、非洲红酸枝)”,不应只填俗 称,以免纠纷时维权依据不充分。 二、产品质量问题 家具产品的质量问题通常包括:有害物质超标、外观质量不合格、漆膜理化性能不 合格、尺寸不合格、形位公差不合格、力学强度不合格等;因此在购买家具前应向卖方 索取同规格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报告中检测的项目应齐全。已使用的产品出现问题, 有可能是产品本身质量不合格,也可能是使用不当造成,因此,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
怀疑存在质量问题时,可向权威检测机构(如省家具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进行咨询,产 品价值较高时可申请鉴定。 1、环保问题(有害物质超标) 目前在国家、行业标准中,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 限量》规定了木家具中甲醛释放限量和重金属含量的要求,QB1952.2-2003《软体家具 弹 簧软床垫》规定了弹簧软床垫中甲醛释限量的要求,而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 标准》是规定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因此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并不能说明是家具质量不 合格。合格的家具在搬入居室后,由于地板、壁纸、涂料等释放有害物质的叠加效应, 可能造成室内空气质量超标,此时应具体分析原因。 为了您的健康,请:①选购的家具应附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同厂家、同规格产 品合格检测报告,②单位房间内摆放的家具要适量,③房间一定要多通风。 2、色差问题(外观质量不合格) 国家 GB/T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产品外表应无明显色差”, QB/T1952.1《软体家具 沙发》标准规定“面料应无明显色差”。木材、皮等为天然材料, 表面有细微而不明显的色差属正常现象,一般不作为质量问题。 三、安装问题 由于部分产品需要现场安装,在安装后若出现问题,有时难以分清生产者与安装者 的责任,因此建议您选择卖方安装,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统一收银 若家具市场或展销会主办单位实行统一收银,您在签订完销售合同后应向统一收银 台交款。如果您私下同卖方直接结算,则家具市场或展销会主办单位可能不对您承担“先 行赔付”等售后服务责任。 五、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是指家具市场或展销会主办单位对商场内商户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当商户销售商品出现质量或服务问题时,您可以携带本合同到市场或展销会主办单位投 诉,并要求市场或展销会主办单位先行向您赔付。 六、无理由退换货 一般指卖方向买方承诺:在买方验货后多少天内可无理由退换货,即在商品无任何 损坏的情况下,买方由于喜好等原因发生变化,可以要求换货退货,但货物的安装费用、 往返运输费用和重新包装的费用可能由买方承担,因此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在“其他约定 事项”中加以明确。 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 浙 江 省 家 具 行 业 协 会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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