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8-041
合同编号:
天津市木材买卖合同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木材统一送货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的基础上,就木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木材基本情况
单位:
品种
产地 品牌 规格型号 等级 树材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第二条 质量标准:
1
第三条 交货:
收货单位
到
站
路局 车站 专用线
时间 数量 地点
方式
送货 自提
1
2
3
4
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第四条 验收:对于木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
日内,异
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
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验收标准: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
款。
1.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 □预付款)
元(定金
不得超过总价款的 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2.
。
2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木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
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
违约金;迟延交货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
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
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
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
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3
第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
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买方(章):
住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E-Mail:
卖方(章):
住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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