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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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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 2018 版 甲方: 乙方: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1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
合同编号: 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 联系地址: 乙方: 联系地址: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集体经济组织代码):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合同 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入股土地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位于 市(县、区) 乡镇(社区、街道办事处) 村 (社区) 组土地以入股形式流转给乙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 号,权证登记面积 亩,入股面积 亩,入股地块共 块,土地承包期限: ;发包方: ;承包方代表姓名: 。 地块代码 坐落(四至) 面积(亩) 是否基本农田 备注 第二条 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最 长不超过甲方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3
第三条 入股用途及方式 甲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乙方用于 农业生产经营,并采取以下第 种入股方式(可多选,也可自行约定): 1.合作经营。甲方将土地经营权折算并量化为股权入股流转给乙方,与乙方合作发 展 农业生产经营。合作期限以入股期限为准。甲乙双方可另行制定股权明细 及生产合作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折算股权。甲方仅将土地经营权折算并量化为股权入股流转给乙方,不参与乙方 的经营管理,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乙方须在合同期内每年 月 日前按约定 将分红支付甲方,不得将经营状况作为分红的依据和标准。 3. 第四条 分红方式及原则 甲乙双方协议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分红,且分红保底标准不得低于每年每亩 元(可多选,也可自行约定): 1.一次性分红。按每年每亩 元,共 年,总计 元一次性支付。乙方 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固定分红。按固定每年每亩 元进行分红,共 年,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 3.阶梯式分红。每 年按上一年度分红金额 %的比例进行递增,共 年, 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 4.收益分红。每 年按照乙方发展项目获得的纯利润 %比例向甲方 进行分红,共 年。 5. 4
第五条 土地交付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入股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 双方共同验收交接,并出具书面土地交接材料。 入股土地期限届满后,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入股土地交还甲方。 交付时,双方共同验收交接,并出具书面土地交接材料。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所得分红。 2.监督乙方依照合同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土地。 3.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入股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4.所提供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其他纠纷,并能提 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材料。如流转土地在入股前存在 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不参与乙方经营的,不干涉和妨碍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协助乙方办理土 地经营权相关流转登记。 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在入股期限内不得擅自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乙方不按照 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7.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入股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入股分红。 3.依法合理使用入股土地,使用土地符合城乡规划并保护土地资源,接受国土、住 建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不得故意破坏土地等四至边界;不得有自行或准许他人在入股流 转土地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土地造成损害的行为;发现入股土地内发生 破坏土地行为的,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理规定开发利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 相关政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综合生产能力,并依法办理土地经营权相关 5
流转登记。 5.不得闲置抛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对入股土地范围内未列入合同的水 系、道路、建筑设施等,乙方应协助甲方及相关部门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如需使用或 变更必须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若该水系、道路、建筑设施等属于集体资产,则必须征 得其相关权属单位同意。 6.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的利益分配及资源处置 1.入股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获得的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土地范围内 因生产经营所需依法建设的房屋设施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双方也可另行协 商决定。 2.合同存续期间,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入股土地进行抵押或二次 合作。 3.合同期满后,因乙方在土地范围内建设的基础设施无法恢复耕地的,应按相关规 定的标准补偿甲方。双方也可另行协商决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补偿标准。 4.入股合作解散时,入股的土地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退回甲方。 5.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在入股流转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将土地再次流转。如乙方因生产需要,确需 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合同有效期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严重毁坏、灭失,致使合同不能 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已经产生的股权分红 应足额支付给甲方。 3.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入股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 方提出申请,另行签订入股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应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土 地妥善处理后交还给甲方。 4. 6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 日,应每日向乙方支付 作为违约金。逾期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作为违约金, 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入股的土地手续不合法,或土地经营权属不清,产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 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 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妨碍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对违约标准自行协商。 3.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分红,逾期 日,应向每日向甲 方 作为违约金。逾期 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乙方造成土地损害,或者擅自改变农业用地、耕地用途或者造成土地资源严重破 坏,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 土地经营权。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 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7
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由入股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3.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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