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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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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境内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2017 年 4 月 - 1 -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云南省内的组团社(甲方)与省内外的地接社(乙方)签订委托 合同时使用,亦可供云南省内的地接社(乙方)与的省外的组团社(甲方)签订委托合同时使 用。 2、甲、乙双方应是在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注册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或者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 3、凡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甲、乙双方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 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或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 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 6、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 不得对抗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所约定的旅游者权利。 第二条 转委托约定 1、乙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将委托事务转委托。 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旅游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转受委托旅行社必须具备相 应的经营资质及接待能力,且乙方须与转受委托旅行社签订转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旅游者的各 项服务安排及标准;转受委托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条 产品类型与质量标准 1、在云南省内旅游的,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要求,旅行社的产 品类型包括 A、B、C、D 四类预制旅游产品及非预制旅游产品,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具体产品类 型由甲乙双方在附件《旅游行程确认书》“旅行社产品类型”栏约定。《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关于“预制旅游产品”、“ 非预制旅游产品”的含义、范围及质量要求如下: (1)预制旅游产品是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的确定计划人数、出发日期、线路行 程及价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其类型及质量要求见表 1。 表1 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 类型 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 - 2 -
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 客运服务 导游 服务 A 类预制旅 游产品 B 类预制旅 游产品 C 类预制旅 游产品 D 类预制旅 游产品 四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五 星级特色民居客栈标准 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队 资质的金盘级餐饮 企业 三星级饭店标准间,或四 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三星 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队 资质的金盘级餐饮 企业 二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三 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二星 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队 资质的银盘级餐饮 企业 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二 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一星 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队 资质的铜盘级餐饮 企业 四星级 旅游汽车 四星级 导游 三星级 旅游汽车 三星级 导游 二星级 旅游汽车 二星级 导游 一星级 旅游汽车 一星级 导游 景区服 务 AAAA 级 旅游景 区 AAA 级 旅游景 区 AA 级 旅游景 区 A 级 旅游景 区 (2)非预制旅游产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单独设计行程、 报价并提供服务的专项产品及服务,包括单项旅游服务、单项委托服务、会议旅游服务、奖励 旅游服务、特种旅游服务等。非预制旅游产品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如下: ①住宿服务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 )评定的一星级饭店要求, 或《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3)认定的一星级特色民居客栈、《经济型酒店 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4)认定的一星级经济型酒店要求; ②餐饮服务餐馆达到《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的划分》(GB/T 26361)认定的铜盘级要 求,旅游团队用餐达到《旅游团队餐饮服务企业评定规范》(DB53/T 415)认定的具有接待旅 游团队餐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要求; ③客运服务汽车达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42)认定的一星级 旅游汽车要求; ④导游服务质量达到《导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24)认定的一星级导游 要求; ⑤旅游景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评定的 A 级旅游景 区要求。 2、在云南省外的旅游者,甲乙双方应当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 3 -
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双方签订的《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确认书》是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乙方接待甲方的旅游团队时以双方确认的《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确认书》为准。 第四条 团队确认 1、以传真方式或书面形式确认的,在《旅游行程确认书》上须有甲乙双方的印章及经办人 签名;双方就某旅游团有多份《旅游行程确认书》的,以双方最后一份签字盖章的《旅游行程 确认书》为准。 2、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电子合同方式确认团队,须有甲乙双方的电子签名或电子认 证。 第五条 团队变更 1、旅游行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后,可以变更内容。 2、变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 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六条 接待服务费 1、接待服务费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游景区 的第一道门票费;(5)乙方旅行社服务费;(6)乙方导游服务费;(7)旅游项目费用。 2、接待服务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须由乙方 支付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 3、乙方应配合甲方按照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送 达甲方财务部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结算单据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核对,并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 用。 第七条 合同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甲方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 的副本提供给乙方; (3)甲方应对乙方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通知、保密等辅助义务。 2、乙方义务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 (2)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甲方团款 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 - 4 -
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4)乙方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 务质量信息; (6)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旅游者 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 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 旅游安全保障 1、乙方(省内地接社)组织旅游活动,必须购买云南旅游组合保险。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接待服务达到相关旅游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乙方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乙方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 知甲方,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旅游者投诉、仲 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甲方和乙方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进行结算。 因甲方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接待服务质量 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和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与甲方和乙方签订的《旅游行程确认书》不一致的, 乙方以《旅游行程确认书》为接待标准,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对旅游者的违约责任应 由甲方承担;如需变更《旅游行程确认书》,按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第五条规定处理。 2、因乙方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向旅游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 向乙方等额追偿;若乙方已按甲方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标准赔偿旅游者损失的,可充 抵乙方的赔偿责任。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 %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 5 -
4、甲方因如下情形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乙方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 三方接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按实际损失赔偿。 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团接待 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7、因乙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团接待费 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8、乙方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乙方应就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9、甲乙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 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 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不可归 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 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 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与旅游者 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甲方和乙方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和乙方应 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甲方和乙方协商承担。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申请 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就近到基层司法所(乡镇)人民调解室调解; - 6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约定的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 7 -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等级: 等级: 甲方(组团社) 组团社名称: 住所地: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地接社) 地接社名称: 住所地: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接待旅游服务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 第一条 通用条款效力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阅读《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的内容,双方同意将其列为合同 组成部分。 第二条 转委托 经甲方同意的转委托,乙方可以选择下列旅行社为转受委托的接待旅行社: (1)旅行社名称: (2)旅行社名称: (3)旅行社名称: (4)旅行社名称: (5)旅行社名称: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甲方付款方式选择第 1、团队确认后、抵达旅游目的地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接待服务费; 所在地: 所在地: 所在地: 所在地: 所在地: 等级: 等级: 等级: 等级: 等级: 种 项: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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