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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湖北武汉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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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湖北武汉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 一、辨析题 1.国家垄断与行政垄断。 答:所谓国家垄断,即国家直接垄断,是指法律不仅规定允许垄断和限制竞争,而且还规定 由国家直接投资经营,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非国家资本的进入。 行政垄断,是指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 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主要包括行业垄断、地区垄断和 其他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垄断是政策性垄断的一种,是国家给予社会经济总体和长远 利益及政治、国防和其他国计民生等方面的政策考虑,对特定行业、特定主体和特定行为的 垄断,多通过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予以法律许可。国家垄断是一种合法行为。行政性 垄断是对行政权的一种滥用,构成对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是反垄断法要加以规制的非法行 为。另外,在国家垄断中,国家作为直接的投资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交易,而在行政垄断中,行政 机关并不直接进入市场,而是通过其行政权的滥用限制和排斥竞争,从行政垄断中获利的是 行政权力保护的企业。 2.商誉与商誉权。 答:商誉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表示的是一种商业信誉,是商品生产者或 经营者在它们的生产、流通和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生产, 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商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所创造的 商誉享有专有利益而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3.超额累进税率与超率累进税率。 答:税率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可分为比 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是累进税率中的两种重要分 类。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其数额由小到大分解为若干个等级,每个等级的征税 对象分别适用与该等级相应的税率。这时,一定征税对象的数额会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 其计算税款的方法就是,每个等级的征税对象的应税数额与该等级适用的税率相乘,得出该 等级的应纳税额,然后将各等级应纳税额累计相加,即为该征税对象的应纳税总额。该税率可 以避免全额累进税率中纳税人税负的增加超过其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 超率累进税率,是指对纳税人的全部征税对象,按税率表规定的相对量级距,划分为若干 段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各段应纳税额的综合就是全部征税对象的应纳税额。
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其目的均在于实现纳税人所得额增加和税负 增加之间的对应关系。区别在于,超额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的数额作为累进依据,超率累进税 率以征税对象的增长率作为累进依据。 4.存款准备金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 答: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将其吸收的存款总 额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上缴金额与存款总额之比,即为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保险制度源于美国,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誉、维持金融稳定的重要工具 之一。法律要求吸收存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并服从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 (美国要求联邦储备体系的全体成员银行,必须参加联保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非联邦储 备体系成员的州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则自愿参加存款保险。) 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两种制度的功能不同。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中央银行调节信用规模, 进而调节社会总需求的工具之一。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调节和控制信贷 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存款准备金率越高,金融机构派生存款的能力就越小,存款准备金率越 低,金融机构派生存款的能力就越大。存款准备金制度使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支付和稳定 负有担保义务,承担起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从而增强了商业银行的存款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其次。两种制度对金融机构的要求不同。 存款准备金制度仅要求金融机构按中央银行确定的存款准备金率缴存准备金。存款保险制 度除要求缴纳保险费外,投保银行必须向保险机构呈送财务报表和统计报告,并有义务接受 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的不定期检查和调查。保险机构可以取消银行的存款保险资格。再 次,两种制度的中心机构不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中心机构是中央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中心 机构是国家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英国为存款保护委员会。 二、简答题 1.试析经济法的社会性。 答: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具体而言,经济法的社会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法的社会性是由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决定的。经济法是在 19 世纪末生产和其他方 面社会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新兴法律部门,它本身是社会化的产物。而同时又是适应经济和社 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才应运而生的。 (2)经济法的本质决定了其社会性。经济法所规范的是国家经济调节,国家调节作为一种 社会经济调节即或作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协调、 稳定和发展,维护的是社会总体利益。 (3)经济法以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作为中心价值。经济法的价值 表现为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四个层面。在秩序方面,即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 行的秩序,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在效率方面,注重社会总 体经济效率,重视社会经济长远效率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公平方面,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
平,更注重社会公平和实质公平。在正义方面,经济法强调社会公平、实质公平,兼顾长远利益 和眼前利益的效率以及兼顾个体和社会的秩序。 (4)经济法的三个基本法律构成——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体现了 经济法的社会性特征。市场障碍排除法的目的在于排除市场运行障碍,维护和促进充分公平 的竞争,以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其调节经济的作用。国家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最后调节市场经 济的作用。国家投资经营法,是规范国家投资经营行为,调整在国家投资经营过程中有关各方 主体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国家宏观调控法 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的 功能和任务,是规范国家宏观调控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保障国家宏观调 控顺利进行和目标实现。 2.简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答: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与 WTO 规则和中国人世 承诺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全面的修订。2000 年 10 月 31 日,修改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2001 年 3 月 15 日修改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年 4 月修改了《外 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 年 7 月 22 日修改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上述法律法规的修改使外商投资法律更加符合 WTO 的有关要求,同时也使外商投资法 律与国内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有利于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国投资者前来中 国投资。三资企业法的修改便利了外商投资主要表现在:(1)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放宽了 外商出资及土地使用的限制。新修订的合资企业法删除了对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 工业产权等实行国产替代和要求出口实绩的规定。这样的修改一方面是为了符合世界贸易 组织国民待遇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使外国投资者在出资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空间。关于外资 企业土地取得问题,原合资企业法仅规定了协议出让租中方土地出资的取得方式,修改后的 合资企业法明确规定除上述两种土地取得方式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如招标、 拍卖、土地划拨、土地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赋予了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 的权利,以方便企业经营。(2)取消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歧视性待遇条款。修订前的三资企业 法对外资进入比较谨慎,为保护国内产业和促进其发展,在三资企业法中作了强制外商投资 企业外汇平衡、所需原料在中国尽先购买、产品必须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的规定,这些规定不 仅违反了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同时也限制影响了外商 投资企业的自主经营,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新修订的三资企业法删除了上述不公平条款, 赋予了外资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今后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外汇同国内企业一样可通过银行 购汇支付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不必再满足外汇平衡的要求;购买原材料及销售产品既 可在国内市场进行,亦可面向国际市场,完全按照自己的经营策略开展经营活动。(3)简化了外 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原合资企业法中对合资企业的设立规定了四个必备条件,要 求合资企业必须满足一项或数项,以达到注重经济效益的目的。合资企业法修改时将其删除, 减少了企业设立的进入壁垒。关于设立程序方面,删除了合营者必须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生产计划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今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 向审批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并按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自主的经营管理活动。(4)修改了有关外 商投资企业清算的规定。新修订的外资企业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时按照《外商投资企 业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经营终结; 审批机关批准期内解散;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决定企业经营终结的,由企业法定代表
人、债权人代表、主管机关代表、律师、会计师等组成清算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该项规定使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便于企业操作并有利于保护股东 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我国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我国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经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既要 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的收入比重, 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2)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 要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植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 改造,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 (3)坚持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划分税种不仅要考虑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 配,还必须考虑税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 权在现阶段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税收实 行分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 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4)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先建立分税制的基本框架,在实施中逐步完 善。当前,要针对收人流失比较严重的状况,通过划分税种和分别征管堵塞漏洞。保证财政收 入的合理增长。要先把主要税种划分好,其他收入的划分逐步规范。作为过渡办法,现行的补 助、上解和有些结算继续按原体制运转。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要逐步提高, 对地方利益格局的调整也宜逐步进行。 4.简要分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不足与改进。 答: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定资本制不利于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现行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设立 时,需在章程中对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资本须由股东全部认足。这种规定虽有保障资本的 真实可靠、防止诈欺与投机、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之功效,但也存在明显弊病,如影响 公司成立的效率、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易造成资本使用上的浪费等等。在修改公司法时, 可采用折中授权资本制,该种制度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公司章程应记载公司资本数额, 公司成立时应缴足公司资本额的法定部分,其余部分可以分期缴付。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过高。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较高,从股份公司的最低限额 来看,我国《公司法》第 78 条和第 152 条的规定是最高的。较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来源于 人们对注册资本的误解,将注册资本作为公司经济实力和承担责任的标志。过高的注册资本 限额导致了普遍的虚假出资行为。因此,应从实际出发,降低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利于公 司成立。
(3)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不合理,应予取消。公司法规定的转投资限制条款中存在一些模 糊概念,操作性差,对转投资的限制也制约了企业投资,不利于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企业组 织结构的调整。 (4)现行资本制度没有为股票期权制度提供空间,应允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建立股票 期权制度。 (5)应确定股东和发起人的出资责任及其救济。 5.如何正确认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立法之间的关系? 答:在关于反垄断立法的讨论中,有观点认为反垄断立法会阻碍规模经济的发展,事实上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反垄断法对企业集中的控制,并不妨碍规模经济的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实际上并不 矛盾。首先,从企业规模经济的形成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少数公益性或带有自然垄断特 点的企业外,绝大多数企业的规模经济是在反垄断法的保障下通过有效竞争实现的。其次, 从反垄断法的内容看,各国反垄断法并不限制或禁止适度的企业规模或市场优势,而是反对、 限制或禁止那些以其规模或市场优势来限制竞争、搞垄断并获取垄断利润、不利于资源优 化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的行为。当然,有利于改善市场竞争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企业集中,反垄断法应作出特殊批准的规定。 综上,反垄断法不会成为发展规模经济的障碍,而通过反垄断法所维持的公平竞争机制 反而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 三、论述题 1.试论加入 WTO 与中国经济法面临的任务。 答:(1)中国加入 WTO 为中国经济法发展提供了机遇。WTO 与经济法在目的上具有一致 性。从 WTO 设立的基本宗旨看,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开放、完整、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 制,以促进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效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来改善生活质量,扩大就 业、确保实际收益和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克服“市场失灵” 和“政府失灵”的重要法律领域。它天然的目的就在于以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两手,优化 经济结构,减少经济震荡,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本位,通 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而体现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其最高目标就在于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 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其制度设计的取向也是一致的。以竞争法律制度为例,增强市场的 可竞争性,限制各种反竞争行为的协议内容在整体上同成员国的要求是一致的 (2)加入 WTO 后经济法面临的挑战 加入 WTO 其隐含着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各成员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实现经济发展,它要 求成员国(地区)政府的贸易政策遵循市场运行规则。我国目前经济法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
在统一的市场体系形成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统一市场规制法滞后,极大影响了市场经济的 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法,也导致了经济无序,法律功能不能正常发挥 的现象。 WTO 要求打破原有的以行政区划为界限的狭隘利益观,消除在司法执法中的地方保护 主义,形成国内统一的大市场。原有的法律运行机制也面临着来自国际大市场的考验。加入 WTO 就意味着我们在适用法律上,必须考虑世界通行的游戏规则。这些对经济法研究和经济 法功能的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经济法的任务 首先,加入 WTO 对国内相关产业市场的冲击要求经济法作出更合理的制度安排,解决产 业保护与公平竞争的平衡问题。加入 WTO 后我国开放的所有领域,几乎都受到冲击,尤其是 产业结构中占据战略制高点的高技术产业,以信息技术为例,随着《信息技术协议》(ITA)的签 署,留给我们作为结构调整缓冲期的时间更短了,这势必会对相关产业未来竞争潜力产生很 大冲击。此次,加入 WTO 对我国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带来影响。加入 WTO 后,我国经济运行将 更多的受到国际多边条约的约束,经济运行透明度增加也意味着经济风险的增加,而原有管 理体制中很多内部化(文件、批复、指示等)手段将难以为继,同时 TPRM(贸易政策审批机制) 及其常设机构对成员国贸易政策的审查也会对我国传统的政府行为方式提出挑战。这些都 要求我们必须加紧适应在公平立法的范围内调控宏观经济运行。 再次,加入 WTO 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就宏观调控领域而言,两个重要的基本法产业调节 法和计划法均未出台。加入 WTO 对我国的相关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冲击是巨大的,我国三 大产业的结构必将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动,因此,加紧产业调节的立法研究,实现国家宏观调控 手段法律化已经是当务之急。就市场观制法而言,一些基本法律如反垄断、反倾销法以及投 资立法等均未以法律形式颁布,这些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立法的缺位,势必对我们执行 相关市场调节措施不利,也使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缺乏相应的国内立法保障。最后,加入 WTO 要求中国现有经济法的完善。以“国民待遇原则”的贯彻为例,往加入 WTO 之后,对外 国人而言,就要给予其本国人的待遇,但是就我国实际情形而言,国人本身却没有享受到很多 给予外国人的待遇,比如在电讯业、保险业等开放领域,中国私营企业与外国企业相比,就存在 进入障碍.在立法技术上,现在法律也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模糊性规范过多,比如证券法对出 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就其负责任的部分承担带责任”就很难予以执行。同时国内立 法与国际惯例统一的工作也未完成,比如《票据法》第 10 条的规定与通行的票据无因性原则 相悖。此外,立法漏洞也大量存在,如消法中对于外国商品说明书使用语言规定的疏忽和对于 经营者警示义务的明确提示的遗漏。 2.试论中央银行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注:此题目出于 2002 年初,当时我国中央银行兼有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职能.目前金 融监管职能已由银监会行使。但本题目仍然有参考价值。在世界范围内。中央银行仍然是 金融监管的重要力量之一。同时,本题中中央银行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也仍是银监会监管的目 标和原则。) 答:金融监管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部分。作为重要宏观调控主体的中央银行,其金融监管
的目标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金融业是高负债、高风险的行 业。金融风险是指资金融通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信誉 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局部的金融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往往会发展为金融危机。中央银 行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开业审查、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措施,促使金融机构在法 定范围内稳健经营、降低和防范风险,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二,维护金融业公平有效的竞争。在金融市场中,有效的竞争可以促使金融业不断的提 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在保证金融业安全问题的基础上,中央银行监管的另一个重要目标 是维护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秩序,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这一目标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 一方面是金融监管要维护金融机构的平等地位和保证机会均等,另一方面是金融监管要防止 和打破金融垄断,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第三,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投资者和存款人的信任和信心是金融业生存和发展 的前提,对投资者和存款人利益的保护是中央银行监管的重要目标。 这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对投资者和存款人利益的保护有利和金融市 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当金融监管通过种种措施达到维护金融安全与稳 定和促进金融公平竞争的目的时,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才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宏观调控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两层含义:监管者的法律地 位、法定职责和管理方式由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以法律手段进行,不能以行政替代法律。 (2)公开原则。中央银行及时发布有关宏观调控的信息,从而使市场主体在取得信息方面 处于平等地位,从而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 (3)合理性原则。中央银行在行使金融监管权利时,必须遵守合理性原则。其要求有三个 层次:金融监管的动因应符合金融监管目的,金融监管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金融 监管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4)协调性原则。金融监管行为应具有协调性,这种协调性主要包括①不同金融监管主体 之间的协调性。中央银行应与其他具有金融监管职能的部门协调一致。②统一金融监管主 体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即上下级机构之间职责划分要合理、明确、协调。③金融监管与宏观 金融协调之间要相互协调。 (5)统一性原则。金融监管在微观金融和宏观金融上统一,在国内金融和国外金融上统一, 在依法管理的原则、目的、手段、管理口径、管理程度上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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