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5—0121
汽车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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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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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从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过注册登记的新车(不包括三轮
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等和挂车、摩托车)。
三、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
被修改的示范文本原有内容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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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出卖人):
地址 :
邮编 :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工商登记注册号 :
电话 :
乙方(买受人):
国籍 :
出生年月日(注册登记日期):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委托代理人 :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邮编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
经双方协商,甲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给乙方 :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
,车辆代码 :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
,生产厂名称 :
,排气量 :
。车身颜
色及内饰 :
。
车辆主要配置 : 发动机号
车架号
生产号
。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 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数量 :
车辆总价(不含税费和其他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台。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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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 直接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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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付清合同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2. 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
元)。
( 1)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首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 计 人 民 币
元
(大写
元)。
( 2)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乙方于
年 月 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
( 3)乙方如需甲方提供贷款事项的相关服务,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贷款购车事项委托
协议》。
3. 其他付款方式 :
第四条 质量
。
1. 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符合注明
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
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使用要求。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 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公告上的产品或
合法进口的产品,并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条件。
3.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在交付前已作必要的检查和清洁,并按生产厂的技术要求
完成交车前检查( PDI/PDS)并排除已发现的汽车故障或瑕疵。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 交车时间 :
年 月 日 ; 或
(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后填写)。
2. 提车方式 : 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委托运输方代提车(甲乙双方指定的运输方
是 )□
3. 交车地点 :
4. 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 :( 1)100 公里□( 2)
公里□
(注 : 以上里程表记录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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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
( 1)销售发票。
(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 /(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商品检验单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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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三包凭证(家用汽车)、维修保养手册、修理网点信息。
(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 车辆交接时应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内饰、配置、随车物件和使用功能等
进行认真查验,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由甲方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处理。
7. 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相关物品及随车文件,并向乙方告知完成交车前检查( PDI/PDS)
情况和已发现的汽车故障或瑕疵的排除情况。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
付。乙方委托运输方代为提车的,甲方与运输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 车辆交付时,该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9. 车辆交付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业务,双方应另行签订相应的委托协议。
第六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 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按照生产厂承诺的内容维修、保养。
(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的包修期限,为
年或者行驶里程
万公里,以先
到者为准 ; 三包有效期(如适用),为
年或者行驶里程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 2)其他约定 :
。
2. 生产厂(或甲方)指导特约维修站(地址 :
联系电话 :
)提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等售后服务,其他售后服
务网点可向甲方查询。
3. 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保养手册等相关资料。
如由于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车辆,或自行改装、调整、拆卸,
或未按生产厂技术要求使用合格的工作油液及滤清器,以及其因他不当行为致使车辆出现故障
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 乙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生产厂)应明确承担维修任务的维修站(厂)
负责免费维修,若乙方自行选择维修站(厂)自费维修,不影响其继续依法享有汽车“三包权利”。
5. 以上条款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
规定和生产厂的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和操作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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