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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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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第三条 房屋价款
第四条 付款方式
晋建房字〔2021〕138 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房产管理 局: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 《山西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 和市场交易监督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580052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7680168
附件:《山西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动公开) 2021 年 8 月 日
附件 合同编号: 山西省存量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山 西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制定 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目 录 说 明 特 别 告 知 合 同 当 事 人 第 一 章 房 屋 状 况 第 二 章 房 屋 交 易 第 三 章 房 屋 交 接 第 四 章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事 项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 房买卖。 2.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3. 存量房买卖,是指已办理产权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后,所有权 人再进行转让的房屋交易。 4.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 文件。 5. 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 删除或添加的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 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 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6. 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 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山西省存量房买卖合同 特别告知 存量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 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 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并认真审阅合 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且买卖双方 当事人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本合同签订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充分协商。 1. 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 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合同当事人自愿的原 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 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当事人应当填写真实购房价款、付款方式、税费承担等内容, 如为逃避债务、税费等原因,填写虚假房屋价款、付款方式形成的“阴 阳合同”纠纷,可能导致本合同无效、房屋转移登记被撤销等情形, 引起的财产返还、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另外, 填写过于低的价格,购买人再次出售房屋会承担过高的增值部分税 费。 3. 合同生成不等于产权确认。合同生成到产权确认,有一个时 间过程,期间可能会出现产权被查封等特殊情况,因此请买卖双方务 必注意风险,及时办理确认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将自行 承担,而与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无关。 4. 为保护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建议选择将购房款存入住房城 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资金监管专户交割房款。 5.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存量房买卖交易的,应由双方或双方 及其居间代理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 理)部门撤销合同备案,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如有一方不配合办理 的,申请注销一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取
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单方向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撤 销合同备案。 出卖人: 合同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话: 】,号码: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联系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话: 】,号码: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联系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号码: 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国籍】【户籍所在地】: 联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号码: 系电话: 联 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已在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 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须填写以下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注册地址: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 职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城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存量房买卖事宜达 成一致,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房屋状况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 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路(街巷) 【街道】【镇】 【县】【市】【区】 市 小 区(项目) 【幢】【 】 单元 层 号(室)。该房屋 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 上 层,地下 层。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 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 2. 该房屋规划用途为 ,其性质为【商品房】【房改房】 【经济适用房】【 】。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户型: 室 厅 厨 卫 【 】;朝向为【南】【北】【东】【西】【 】向(可多选); 层高 米。 3. 该房屋装修情况:【毛坯】【简装】【精装】。房屋电梯配 置:【有】【无】。房屋车库/车位配置:【有】【无】。该房屋【无】 【 有 】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的 拆 除 、 变 动 情 况 , 具 体 为: 4. 他 第二条 房屋权利情况 。 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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