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房字〔2021〕138 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房产管理
局: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
《山西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
和市场交易监督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580052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7680168
附件:《山西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动公开)
2021 年 8 月 日
附件
合同编号:
山西省存量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山 西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制定
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目 录
说 明
特 别 告 知
合 同 当 事 人
第 一 章 房 屋 状 况
第 二 章 房 屋 交 易
第 三 章 房 屋 交 接
第 四 章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事 项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
房买卖。
2.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3. 存量房买卖,是指已办理产权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后,所有权
人再进行转让的房屋交易。
4.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
文件。
5. 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
删除或添加的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
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
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6. 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
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山西省存量房买卖合同
特别告知
存量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
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
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并认真审阅合
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且买卖双方
当事人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本合同签订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充分协商。
1. 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
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合同当事人自愿的原
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
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当事人应当填写真实购房价款、付款方式、税费承担等内容,
如为逃避债务、税费等原因,填写虚假房屋价款、付款方式形成的“阴
阳合同”纠纷,可能导致本合同无效、房屋转移登记被撤销等情形,
引起的财产返还、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另外,
填写过于低的价格,购买人再次出售房屋会承担过高的增值部分税
费。
3. 合同生成不等于产权确认。合同生成到产权确认,有一个时
间过程,期间可能会出现产权被查封等特殊情况,因此请买卖双方务
必注意风险,及时办理确认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将自行
承担,而与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无关。
4. 为保护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建议选择将购房款存入住房城
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资金监管专户交割房款。
5.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存量房买卖交易的,应由双方或双方
及其居间代理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
理)部门撤销合同备案,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如有一方不配合办理
的,申请注销一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取
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单方向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撤
销合同备案。
出卖人:
合同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话:
】,号码: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联系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话:
】,号码: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联系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号码:
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国籍】【户籍所在地】:
联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号码:
系电话:
联
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已在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
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须填写以下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注册地址: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
职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城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存量房买卖事宜达
成一致,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房屋状况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 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路(街巷)
【街道】【镇】
【县】【市】【区】
市
小
区(项目) 【幢】【 】 单元 层 号(室)。该房屋
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
上
层,地下
层。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
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
2. 该房屋规划用途为
,其性质为【商品房】【房改房】
【经济适用房】【 】。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户型: 室 厅 厨
卫 【 】;朝向为【南】【北】【东】【西】【 】向(可多选);
层高 米。
3. 该房屋装修情况:【毛坯】【简装】【精装】。房屋电梯配
置:【有】【无】。房屋车库/车位配置:【有】【无】。该房屋【无】
【 有 】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的 拆 除 、 变 动 情 况 , 具 体
为:
4.
他
第二条 房屋权利情况
。
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