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4—2411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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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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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
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
2. 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
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
3.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组团社”即“组团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
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4.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
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5.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处,
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6. 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
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
7.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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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合同编号: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接社:
职务:
传真: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职务:
传真: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
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 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 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 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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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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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
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
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
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 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 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
3. 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 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 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 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 对导游的要求;
8. 其他:
第四条《接待计划书》变更
。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
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
情况消失之日起
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2. 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 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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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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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
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
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 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 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 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
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 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 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
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 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
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 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 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
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
5. 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 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 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
权益;
3.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 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 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
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 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 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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