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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GF—2014—24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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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GF—2014—2411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2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 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 2. 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 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 3.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组团社”即“组团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 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4.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 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5.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处, 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6. 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 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 7.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3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合同编号: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接社: 职务: 传真: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职务: 传真: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 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 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 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 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 其他约定: 4 。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 5
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 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 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 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 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 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 3. 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 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 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 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 对导游的要求; 8. 其他: 第四条《接待计划书》变更 。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 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 情况消失之日起 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2. 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 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 7
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 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 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 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 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 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 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 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 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 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 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 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 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 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 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 5. 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 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 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 权益; 3.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 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 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 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 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 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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