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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修订山西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JF-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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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19—007 山西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 西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制定 1
说 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家畜家禽养殖买卖行为。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 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 执照复印件校验有关身份证明。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不予选择的则不再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 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 整。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 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 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2
山西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出卖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 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 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 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 出卖人负责 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 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 第二条 出卖人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按照买受 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 前 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公斤(只、头)。 第三条 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 不 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 出卖人养殖的 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 级 , 买 受 人 承 诺 负 责 包 销 。 每 公 斤 ( 只 、 头 ) 的 收 购 价 为 。 3
第五条 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 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 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 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 元。 第七条 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 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 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 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 殖的,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购出卖人养殖的家畜家禽的, 应按照该批次家畜家禽市场价值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 有关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合同履 行完毕后失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 。
买受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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