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8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示范文本)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水
利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年二月
2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含义
1 词语含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
入本合同条件第 3 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
件。
(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
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 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
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
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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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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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 18.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
明的开工日。
(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
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他词语
(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
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
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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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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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
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
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
人使用。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 27.1 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
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
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 33 条、第 35 条和第 36 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
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 29 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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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
责审查承包人按第 30 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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