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9-005
天津市机动车典当合同
典 当 行:
当
户:
签订地点:
履行地点: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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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典当合同
典当行(以下简称“甲方”):
当 户(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
法所有的机动车质押给甲方,作为当金担保。为明确当票以外的其他
事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当管理办法》,经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质押车辆基本情况
典当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
车牌照号:
车牌照号:
车牌照号:
,车架号:
,机器号:
,车架号:
,机器号:
,车架号:
,机器号:
第三条:质押车辆担保范围
2
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绝当后处分质押
机动车的费用以及甲方可能产生的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
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甲方的
收款发票额为准。
第四条:当金及借款期限
当金: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金额:
整。
典当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费用: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合计: ‰。
第五条 乙方支付费用:
1、乙方按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合计: ‰
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当期在 5 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率按 5 日
计算。
2、乙方如需续当,应于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的
综合费用。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用
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
第六条:当金给付时间及方式:
3
甲方在办理机动车质押手续后的当日,将当金、当票(客户联)
及本合同(一份)一并交付乙方。
第七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质押的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保证在与甲方签
署本合同和当票时,所质押的机动车不存在本合同以外的其他质押、
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任何形式的所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
疵。
质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质押物进行质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
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在交付甲方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对该车进行验车拍
照(或录像),并由乙方当场签字确认。
2、质押车辆在甲方封存期间,甲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使用、
转让、出租、出售、拆动(在当期内因车辆停驶时间长或自然老化造
成的自然损坏除外)。
2、在质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质押车辆和各种有
效证件与资料。若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拒等因素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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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责任。
3、机动车质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
动车重新估价时,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
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当金。
4、甲方未在约定时间支付当金,应按当金 %向乙方给付违
约金。
第九条:绝当物的处理:
乙方在本合同借款到期后逾期 5 日未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甲方
视为该质押物为绝当。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之( )款项进行处理:
1、乙方同意甲方行使质押权利,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进
行处理;
2、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质押物公开拍卖。
其拍卖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款项及拍卖费用后,剩余部
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
委托甲方代理。
第十条:特别约定
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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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清偿完债务为止。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甲方每日按借款
金额的 1‰增收违约金。
随车手续: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由甲方保存。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须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需仲裁,可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是全国统一当票的补充借款合同,与当票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
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一份)。经双方签字
盖章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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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
乙 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住所:
组织代码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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