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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天津市机动车典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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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9-005 天津市机动车典当合同 典 当 行: 当 户: 签订地点: 履行地点: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1
天津市机动车典当合同 典当行(以下简称“甲方”): 当 户(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 法所有的机动车质押给甲方,作为当金担保。为明确当票以外的其他 事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当管理办法》,经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质押车辆基本情况 典当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 车牌照号: 车牌照号: 车牌照号: ,车架号: ,机器号: ,车架号: ,机器号: ,车架号: ,机器号: 第三条:质押车辆担保范围 2
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绝当后处分质押 机动车的费用以及甲方可能产生的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 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甲方的 收款发票额为准。 第四条:当金及借款期限 当金: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金额: 整。 典当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费用: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合计: ‰。 第五条 乙方支付费用: 1、乙方按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合计: ‰ 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当期在 5 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率按 5 日 计算。 2、乙方如需续当,应于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的 综合费用。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用 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 第六条:当金给付时间及方式: 3
甲方在办理机动车质押手续后的当日,将当金、当票(客户联) 及本合同(一份)一并交付乙方。 第七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质押的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保证在与甲方签 署本合同和当票时,所质押的机动车不存在本合同以外的其他质押、 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任何形式的所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 疵。 质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质押物进行质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 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在交付甲方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对该车进行验车拍 照(或录像),并由乙方当场签字确认。 2、质押车辆在甲方封存期间,甲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使用、 转让、出租、出售、拆动(在当期内因车辆停驶时间长或自然老化造 成的自然损坏除外)。 2、在质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质押车辆和各种有 效证件与资料。若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拒等因素造 4
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责任。 3、机动车质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 动车重新估价时,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 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当金。 4、甲方未在约定时间支付当金,应按当金 %向乙方给付违 约金。 第九条:绝当物的处理: 乙方在本合同借款到期后逾期 5 日未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甲方 视为该质押物为绝当。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之( )款项进行处理: 1、乙方同意甲方行使质押权利,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进 行处理; 2、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质押物公开拍卖。 其拍卖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款项及拍卖费用后,剩余部 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 委托甲方代理。 第十条:特别约定 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乙方 5
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清偿完债务为止。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甲方每日按借款 金额的 1‰增收违约金。 随车手续: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由甲方保存。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须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需仲裁,可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是全国统一当票的补充借款合同,与当票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 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一份)。经双方签字 盖章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6
甲 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 乙 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住所: 组织代码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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