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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21-05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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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目录
并网调度协议
第1章 定义与解释
第2章 双方陈述
第3章 双方义务
第4章 并网条件
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第7章 调度运行
第8章 发电计划
第9章 设备检修
第10章 涉网性能
第11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第12章 调度自动化
第13章 调度通信
第14章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
第15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
第16章 不可抗力
第17章 违约责任
第18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第19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第20章 争议的解决
第21章 适用法律
第22章 其他
附件2:新能源场站技术参数
附件3:新能源场站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略)
附件4:发电单元GPS位置图(略)
GF-2021-0513 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国 家 能 源 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二一年 月
《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是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场站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 适用于向公用电网供电的新能源场站项目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 议。接入 10kV 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可参考此《示范文 本》,在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简化条款内容签订。光热、海洋 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也可以参照使用。 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新能源场站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 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 规范。对于本文本中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如果国家、行业颁布新的相关 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双方应遵从其规定。 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空格处没 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 考值。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 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 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 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 1 在正式协议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 1
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 济运行。协议双方应注意所签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 致性。 五、《示范文本》特别条款及附件中略去的部分,双方可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补充或约定。 2
目录 第 1 章 定义与解释 第 2 章 双方陈述 第 3 章 双方义务 第 4 章 并网条件 第 5 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第 6 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第 7 章 调度运行 第 8 章 发电计划 第 9 章 设备检修 第 10 章 涉网性能 第 11 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第 12 章 调度自动化 第 13 章 调度通信 第 14 章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 第 15 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 第 16 章 不可抗力 第 17 章 违约责任 第 18 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第 19 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3
第 20 章 争议的解决 第 21 章 适用法律 第 22 章 其他 附件 1:并网点图示 附件 2:新能源场站技术参数 附件 3:新能源场站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略) 附件 4:发电单元 GPS 位置图(略) 4
(协议编号: ) 并网调度协议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协议所指风电场(机组)/光伏电 站(阵列)2(以下简称新能源场站)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 鉴于: (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新能源场站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新能源 场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 ( 2 ) 乙 方 在 拥 有 / 兴 建 / 扩 建 经 营 管 理 总 装 机 容 量 为 兆瓦(MW/MWp)的 新能源场站,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 约定将该新能源场站并入甲方电网运行。 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保证电力 2 《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公式 除外)。 3 首次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可暂不填写许可证,按照国家能源局规定属于豁免许可范围的发电项目不 必填写。 5
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 全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 议。 6
第 1 章 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力调度机构:指 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 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 新能源场站:指位于 由乙方拥有/兴建/扩建,并/并 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MWp),共 组 风电机组/光伏电池阵列(简称发电单元,发电单元编号、容量及技 术参数详见附件 2,位置详见附件 4)4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 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 调度命名:指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网网架结构、新能源场 站接入方式、地理位置等综合因素,对新能源场站的正式命名。 1.1.4 并网点:指新能源场站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 1)。 1.1.5 首次并网日:指新能源场站(首台发电单元)与电网进行连接 的第一天。 1.1.6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新能源场站并入 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7 并网方式:指新能源场站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8 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 Generation Control)。 1.1.9 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 Voltage Control)。 4 如果发电单元核定容量与其铭牌容量不符,则以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容量为准。下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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