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19—009
山西省食用菌产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 西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制定
说 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食用菌产品买卖行为。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
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
执照复印件校验有关身份证明。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不予选择的则不再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
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
整。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
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
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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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用菌产品买卖合同
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出卖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
,
。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名 称
交货
时间
品种规格
单位
(kg)
数量
保护价
(元/kg)
总金额
(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
(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执行。
外观质量: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
第三条 菌种的提供方式为 □买受人提供;□出卖人自备;
买受人提供菌种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对菌种验收的方式为
菌种价格为
元/瓶,合计:
2
,
。
元;
菌种价款结算方式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 定金 买受人□是/□否在
年
月
日前向
出卖人支付收购定金
元。交货时定金(□抵作收购款/□返还买
受人)。定金支付后,因买受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因
出卖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且验收合格时起转移,但买受人
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和地点
1、产品交货地点:
。(具体交货地点,以买
受人指定的地点为准)。
2、产品交货时间、数量: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按本合同约
定数量及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进行交货。
3、产品交货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进行交货:
(1)由出卖人将产品运达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共同在交货地
点验货。
(2)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上门收购,并在收购处进行验收。
。
第七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 由出卖人送到买受人指定的
投售点。运输费用由
方负担。
第八条 结算
1、产品价款结算:以经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价格进行结算。
2、产品价款支付:
3
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产品验收、交付买受人同时,买受人
按交货产品价款结算总额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第九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
。
1、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履行中退货的,应按照退货部分货
款总值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
的,买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买受人无故拒收或未按合同约定购买农产品的,应向出卖人
偿付被拒收或少收货物总值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
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无正当理由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
值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4、如出卖人交售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买受人有权拒收,
且出卖人应按照该批农产品正常市场价值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
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
有关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 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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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买受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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