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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湖北武汉大学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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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湖北武汉大学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及答案 1.何谓诉讼行为?其之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 活动。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基于诉讼行为引起的。 因此,诉讼行为是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 (2)诉讼行为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 灭: 第一,必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 第二,必须是法律规定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 第三,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只 有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 消灭的结果。 2.简述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条件。 答: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当事人 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答: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具 有不可替代性。民事诉讼理论认为证人应当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证人享有的权利是:(1)补充、更正权。证人出庭作证时,书记员须将证人陈述的内 容如实记入笔录。证人对笔录中误记或漏记的,有权要求更正。(2)获得保护权。证人因 作证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有权要求法院给予保护。(3)损失补偿权。证人出庭作证难免 会耽搁其工作,还会增加相应的开支,如差旅费、住宿费等。对误工减少的收入和出庭引 起的合理开支,证人有权要求获得补偿。 证人承担的义务包括:(1)出庭义务。按照法院的通知出庭是证人的基本义务。证人 出庭,才能向法庭提供证言,才能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2)如实陈述的义务。证人 出庭后,应如实向法庭陈述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回答法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向他 提出的问题,不得对事实进行增减,更不能作伪证。
4.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哪些情形可适用缺席判决?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29~131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 下几种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在被告已经提出反诉并已由受诉人民法院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可以按撤诉处理来 完结本诉程序外,可以就反诉程序缺席判决。 (2)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 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 席判决。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 到庭的,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这种判决,实际上也就是缺 席判决。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 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 130 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谓“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也就意味着可以缺席 审理,缺席判决。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 (1)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传票时,如果公告期间届满,受送达人 (一般为被告)仍未到庭应诉的,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如果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则就参加之诉的程序而言,可以缺席 审理,缺席判决。 5.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 (2)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的抗诉情形。这是人民检察院抗诉事实和理由的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85 条的规定,这些法定情形是:
第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第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具备这四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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