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1-003
天津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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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
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
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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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双 方 各 执
份。
所:
委 托 人:(签章)
住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 编:
电 话:
监 理 人:(签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 编: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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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用 条 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
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总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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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 十 六 条 在 监 理 期 间 , 委 托 人 免 费 向 监 理 机 构 提 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
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
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
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
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
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
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
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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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十 一 条 双 方 同 意 用
支 付 报 酬 , 按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提交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种方式解决:
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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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条 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
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
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
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
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
人
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
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
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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