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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津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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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1-003 天津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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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 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 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 3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双 方 各 执 份。 所: 委 托 人:(签章) 住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 编: 电 话: 监 理 人:(签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 编: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4
专 用 条 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 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总监为 5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 十 六 条 在 监 理 期 间 , 委 托 人 免 费 向 监 理 机 构 提 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 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 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 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 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 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 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 报酬: 6
第 四 十 一 条 双 方 同 意 用 支 付 报 酬 , 按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提交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种方式解决: 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章) 年 月 日 7
标 准 条 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 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 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 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 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 人 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 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 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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