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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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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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 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
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
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
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
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 一般约定,第 2 条 发包人,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 承包人,第 5 条 设计,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 7 条 施
工,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第 9 条 竣工试验,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 违约,第
16 条 合同解除,第 17 条 不可抗力,第 18 条 保险,第 19 条 索赔,第 20 条 争议解决。前
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
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
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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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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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
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
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
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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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订立时间
九、订立地点
十、合同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1.2语言文字
1.3法律
1.4标准和规范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7联络
1.8严禁贿赂
1.9化石、文物
1.10知识产权
1.11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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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1.13责任限制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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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条 发包人
2.1遵守法律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3提供基础资料
2.4办理许可和批准
2.5支付合同价款
2.6现场管理配合
2.7其他义务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2发包人人员
3.3工程师
3.4任命和授权
3.5指示
3.6商定或确定
3.7会议
第 4 条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2履约担保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4承包人人员
4.5分包
4.6联合体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4.9工程质量管理
第 5 条 设计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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