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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湖北武汉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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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湖北武汉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 一、名词辨析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或 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行为的后 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两者关系如下:第一,民事行为能力是为行为人有理解力地实施 意思表示行为而设,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而民事责任能力仅为民事违法行为 的民事责任负担而设,是当事人担负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第二,法律设置民事行为能力 的目的主要在于使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追求和保护自身利益;而设置民事责任能 力的目的则在于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第三,民事行为能力是具体的,有一个效力的范围, 不同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尽相同;而民事责任能力则是抽象的,一般 不受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限制。 2.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 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内 容发生效力,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质上就是确认民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内容的 效力。但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等同于意思表示,两者的关系是这样的:(1)意思表示是法律 行为的核心要素; (2)在单方诺成行为,法律行为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 (3)在双方或多方诺成行为,法律行为则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思表示结合而成; (4)在要物行为,除意思表示之外,尚须践行一定的行为,方构成法律行为。 3.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答: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可以把所有权的取得 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以 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 依据,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原始取得是物的所有权的第一次产生,或者是不依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而继 受取得是只有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才取得所有权; (2)原始取得是物的所有权的第一次产生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权利无关,而继受取得是 以原所有人的权利为依据即通过权利移转方式产生的,它意味着一方丧失所有权,另一方
受让获得该所有权; (3)原始取得主要包括生产、收取孳息、没收、添附、无主财产、时效及善意取得等, 而继受取得主要包括因买卖、赠予、互易、继承和受遗赠等取得所有权。 4.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答: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而是辅助主给付的给付义务,其功能在于使债权 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债权人之债权仍有请求力与执行力,在债 务履行上,产生从给付义务的原因包括:基于法律的强行规定、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基于 诚实及信用原则。而附随义务则是依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义务,它是指依债的关系发展 情形所发生的对相对人的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关于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非 常模糊,学说上亦无定论。通常认为,应以是否有执行力为判断标准:能独立诉请履行的, 为从给付义务,若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则为附随义务。 二、判断说明题 1.合伙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答:此种说法不够准确。合伙财产是为经营合伙事务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包括 合伙人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两者性质不尽相同,因此合伙财产的 性质应当分别而论:(1)关于合伙人投入财产的性质。因现金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因此 合伙人以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以实物出资的,如合伙人未明确约定 以实物的他物权出资,而出资实物又是可消耗物或虽不可消耗但经估价,则出资实物可构 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如合伙人约定以实物的他物权出资的,其出资实物本身并不构成合 伙人的共有财产;合伙人以技术出资的,如系专有权,则该项技术为合伙人共有,如系使 用权,则并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合伙人以信用、劳务出资的,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 财产;合伙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2)关于合伙经营积 累的财产。因该类财产是合伙人共同经营行为的结果,在分割以前,全体合伙人对该类财 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每一个合伙人在按合伙协议分配合伙财产以前,无权单方面要求 分割或转让其财产,因此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的性质。 2.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合同。 答:此种说法正确。根据当事人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 与单务合同。其中,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 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 债务人。在双务合同中,如果法律和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双方应同时履行,任何一方在自 己没有履行义务时,都无权请求对方履行,否则被请求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当事 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有权请求赔偿其损失,解除合同,对方已经履 行的,还有权请求返还该项给付。 3.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失。
答:严格地讲,非财产损害与财产损害之间是属概念和种概念之间的关系。所以这种 说法是不对的。根据损害的后果可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其中,财产损害又 称物质损害、有形损害,是指因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权益而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上的损 失,这种损害一般可用货币来估量。而与之相对应的非财产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财 产以外的权利所受的损害,它通常不能用货币来估量。抽象而言,非财产上损害是指权益 受侵害,致被害人在非财产上价值遭受损失,就其具体内容来说,并不仅限于精神上所受 痛苦,它还包括肉体上所受之痛苦和其他方面如时间等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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