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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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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F-2018-1002 江苏省住宅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委托方): 联系人: 地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甲方进行物业服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就乙方代表全体业主将 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高层住宅 区(县) □别墅 道(路、街) 号 市 第二条 住宅小区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 座落位置: 四 至:东 西 总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多层住宅 别 墅 配套公建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南 北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商 业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 1 —
第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 1)。 第四条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 2、附件 3)。 甲方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管理,但对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 安全以及其它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元/月/个。 元/月/个。 第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第六条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汽车停放管理。 (一)甲方负责物业区域内的汽车停放管理,负责收取汽车停放费及公共区域的车位租金。 (二)汽车停放费标准: 1.汽车露天车位: 2.汽车室内普通车位: 3.汽车室内机械车位: 4. (三)车位租金标准: 1.汽车露天车位: 2.汽车室内普通车位: 3.汽车室内机械车位: 4. (四)汽车停放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停车库(位)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停车库(位)共有部位的维护费用。 3.停车库(位)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 元/月/个。 元/月/个。 元/月/个。 元/月/个。 统)的维护、运行费用。 4.停车场地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5.法定税费。 (五)公共区域的车位租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2. 其它 (六)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另行与甲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七)甲乙双方可就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如下: 补贴物业服务费用。 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 2 —
第八条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小区内交通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一)甲方应当协助公安、消防、质监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 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 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二)甲方应对擅自占用、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变使用功能的行为进行制 止,并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三)甲方应对业主违法或违反小区其它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乙方和有 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一)甲方应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企业的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甲方的管理应当符合国 家和本省相关规定。 (二)甲方应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正,制止无 效时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装修垃圾,如业主未能及时按照规定处理装修垃圾,或将装 修垃圾委托给甲方处理,甲方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一)自本合同生效 日内起,乙方应向甲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 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5.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6.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二)甲方接收物业档案资料后应妥善管理,将新增资料及时归档,并接受乙方检查。 第十一条 物业综合服务 (一)甲方负责拟定以下计划与方案: 1.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2.物业的大中修方案 3 物业年度管理计划 — 3 —
4.物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5.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实行酬金制时) 6.改建、重建、扩建完善附属设施方案(需经相关业主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7.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拟定物业管理制度 8.其他事项 (二)以上计划与报告、方案、制度经乙方审定后,由甲方负责实施,乙方负责监督执行与 配合。 第十二条 通知公示服务 (一)因维修或公共利益,影响相关业主生产、生活时,甲方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二)甲方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 (三)甲方应于每年 12 月 日前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 业管理区域 位置公示。 (四)每 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位置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利用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支情况。 (五)甲方撤出小区 日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六)实行酬金制的,每 (七)其它: 第十三条 物业经营服务 (一)甲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 向乙方或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提取管理服务费用。 (二)甲方按经营收入的 (三)其他收益的使用: 1. 2. (四)具体项目: 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补贴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及服务评价方法(见附件 4)。 第四章 委托服务期限 — 4 —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一般不得低于两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 (一)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采取 :□包干制 □酬金制 的形式收取。 (二)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3.别 墅: 5.配套公建: 6.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 7. 业主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 元/月/平方米 8. 元/月/平方米 : 损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三)酬金制 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3.别 墅: 5.配套公建: 6.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 : 元/月/平方米 8. 7. 甲方选择以下方式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 □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 □物业服务企业/月/季/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 %的比例提取。 (四)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甲方代管,并由甲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 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元/月/平方米 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 5 —
4.绿化养护费用。 5.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管理费分摊。 10.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11.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五)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六)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七)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八)交纳费用时间: 1.业主于 2.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或未交付的房屋于 (九)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 交纳。 交纳。 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甲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决, 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 日内 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甲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代表业主要求甲方清退。造成 业主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业主经济赔偿。 (四)合同终止后,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向乙方办理移交事项,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元。 (五)如相关业主拒绝、阻碍甲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造成损 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 6 —
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七)业主或者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 比例交纳逾期违约金。 (八)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都属违约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物业管理用房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并移交 平方米、坐落于 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甲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 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三)合同备案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项目所属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 案。 (四)乙方应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1.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者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由乙方向开发建设单位反映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 定为准。 2. 3. 第十九条 合同的续约 本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甲乙双方协商续约事宜,双方同意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 务合同。乙方应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 第二十条 合同的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经协商不再续约的,甲方应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二)甲方应自本合同终止时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三)退出前,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事项: — 7 —
1.预收的各项费用以及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并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物业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5.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管理规约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管理规约,并监督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甲方应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 甲方应接受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向 (二)向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受托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委托方): 签章 年 月 日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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