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7-031
天津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天 津 市 行 政 管 理 局
天津市婚庆服务协会
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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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婚礼庆典服务。
2、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并理解其含义。
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
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文本填写一律用钢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
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
4、合同中有顺序号的为选择条款。
5、合同补充部分可粘贴在附件页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双方当事
人还须在补充部分上签字或盖章。
6、为使合同内容具体明确,请在本合同及附件有关条款中选定
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本合同各项目如有需要可另
附图片说明。
7、本合同不得翻印。
2
天津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服务人(甲方):
受托服务人(乙方):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
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安全、有效、保质保量、及时地完
成各服务项目,应尊重民族婚俗习惯,弘扬健康、文明的婚礼文化。
第一条、服务时间、地点
婚礼仪式举行时间:
婚礼仪式举行地点: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费用
总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年
月
日
时
分
元(大写)
其中各分
项目(内容见附件)及相应费用如下:
元 (大写)
元 (大写)
元 (大写)
元 (大写)
元 (大写)
□婚车使用
□会场布置
□婚庆主持
□化妆服务
□婚庆摄影
3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元 (大写)
元 (大写)
□婚庆摄像
□其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服务费用支付期限
3.1、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支付总服务费用的
(附件六);
(附件七);
%,即
元。
。
元作为定金。
年
月
日前支付
3.2、
3.3、
第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4.1、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用的,乙方可以催告其在
日
内支付,并要求甲方按未付款项的
‰/日支付违约金。若催
告期限届满甲方仍未付款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
付违约金
元。
4.2、如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依法赔偿。
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5.1、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提供服务,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
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元。
5.2、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提供分项目服
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
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元。
5.3、乙方迟延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项服务
元/小时支付违约金。
4
5.4、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
项服务费用
%即
元支付违约金。
5.5、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依法赔偿。
第六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全
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由乙
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7.1、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或向婚庆服务行业
协会、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
7.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选择下列
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
事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生
效。
第九条、合同附件
9.1、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另有协议的,
其内容应当包括上述合同附件内容。
9.2、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上述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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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为准。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
以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条、其他约定
。
本合同及附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天津市婚礼庆典投
份,
份,甲、乙双方各执
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本合同一式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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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婚 车 使 用 约 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婚车,用于婚礼庆典活动当天使用,具体约定如下:
;型号
;型号
;型号
一、婚车要求
品牌
品牌
品牌
行车路线:
行车时间:
其它要求:
二、婚车租车事宜
;颜色
;颜色
;颜色
;数量
;数量
;数量
辆;
辆;
辆。
;
;
;
1、甲方指派的接车人员应提前 30 分钟在该接车地点等待,并引导
乙方车辆行驶至新人家,接车地点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如乙方晚点超
过 30 分钟而造成甲方时间延误,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之租车部分,
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签订的赔偿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其直接
经济损失。
2、乙方车队到达新人家后,甲方应保证新人及相关人员在乙方到达
15 分钟内上车,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之租车部
分,并扣除租车全款。
3、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更改行车路线,如有改动应提前
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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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因交通堵塞或道路施工而造成
的适当变更除外。
4、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车辆整洁美观,以便甲方婚庆活动的顺利进
行。
5、甲方应保持乙方所提供的车辆整洁美观,如由于甲方过错而导致
车辆的损坏及污染,甲方应按实际数额赔偿。
6、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的安全性、合法性,由于乙方原因违反交通
规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而导致的行政处罚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运营
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与甲方
无关;在接送新人及相关人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甲方不得追究乙
方的违约责任。
7、乙方应妥善将新人送至目的地,在乙方将新人及相关人员送至目
的地后,甲方应保证新人及相关人员在 10 分钟内全部下车,不得延误。
8、乙方将新人及相关人员送至目的地,即视为乙方完成向甲方提供
租车服务之义务。
9、由于乙方原因车辆未按指定时间到达接车地点未能完成接送服
%作为赔偿金;若
%
无法进行的,乙方除全额退还甲方租车全款外,另付租车全款的
务,致使甲方婚礼延误的,乙方付租车全款的
作为赔偿金。如遇车辆故障,乙方可为甲方调换同等档次车辆。如遇交
通堵塞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延误,不属于赔偿范围,甲方
不得追究乙方责任。
10、婚庆车队一般均为单程(新娘家至新郎家或由新娘家至酒店),
如遇郊县或往返路程,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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