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F-2015-0003
合同编号:二手房字
号
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
示 范 文 本
(经纪成交版)
出 卖 人:
买 受 人:
经纪机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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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
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二手房买卖。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房屋(不动产)
登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3.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其本人提供的真实有效的有关证书
和证明文件。
4.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
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
5.为体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愿原则,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各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
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买卖双方应当慎重选择交易资金的交割方式,为保护房屋交易的资金安全,可选择房
屋交易部门提供的资金监管服务。
8.房屋买卖中介服务佣金收取应实行明码标价。发现经纪机构违规收费的,可向工商、
物价部门反映。
9.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买卖双方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
格,不得以低报、瞒报、漏报等方式逃税,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0.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
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各方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 2 -
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
;
联系电话:
出卖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
【户籍所在地】【住所】: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人:
【户籍所在地】【住所】:
证 件 类 型 :【 居 民 身 份 证 】【 营 业 执 照 】【
址:
电 话 :
箱:
(出卖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
【户籍所在地】【住所】: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人:
【户籍所在地】【住所】:
证 件 类 型 :【 居 民 身 份 证 】【 营 业 执 照 】【
址:
电 话 :
箱:
联系电话:
;
】,证号:
;
;
;
;
;
;
;【委托】【法定】代理
;
】, 证 号 :
;邮政编码:
;
; 通 讯 地
联系
; 电 子 邮
】,证号:
;
;
;
;
;
;
;【委托】【法定】代理
;
】, 证 号 :
;邮政编码:
;
; 通 讯 地
联系
; 电 子 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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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房地产经纪机构:
备案证号: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
执业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
;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
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出卖人、买受人、经纪机构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
则,就房屋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一条 房屋状况
(一)房屋基本情况
1.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登记坐落为:
。该房屋为【楼房】
层,
层,所在楼层为第
【平房】【其他:
建筑面积
】。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
。
。
共同出卖的附属房屋:
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见附件一。
2.该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其他:
(二)房屋权属情况
1 .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
。
】。
号: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号 ( 不 动 产 权 证 ) 证
2.共同出卖的附属房屋单独登记的,所有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证号如下:
(以上应如实填写所有房屋所有权人及所持权属证号)
种情况。
(三)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下列第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
- 4 -
2.该房屋已经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金额为:
元。出
卖人应于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注销该房屋抵押登记。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下列第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若承租人不是买受人,出卖人承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
种情况。
权。租赁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出租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
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4.其他约定:
(五)出卖人对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出卖人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处置权,出卖意愿真实,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
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买卖双方约定如下:
。
。
第二条 房款支付
(一)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约定该房屋(含一并出卖的附属房屋、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相关物品)成交
元整)。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向出
元整),该定金于【交付首付款】
元(大写:
元(大写
价款为人民币¥
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
【
】时抵作房屋价款。
(二)房款交割方式约定为【资金监管交割房款】【自行交割房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
限的约定见附件二。
买卖双方选择资金监管交割房款的,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
内,与资金监管机构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方式,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为人民币
元
日
前,提供办理贷款手续
¥
整),【商业贷款】
前,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买卖双方应当于
所需的资料。
元整),其中,【公积金贷款】
元整),由买受人于
元(大写
年
月
年
月
元(大写
元(大写
1.如银行未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于
(约定时间或条件)前,以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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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合同,终止交易,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含定金)应如数返还,买卖双方互不承
担违约责任,在贷款申办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
。
2.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金额,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处
理:
。
第三条 房屋交付及有关事项
(一)买卖双方定于
出卖人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正式交付该房屋。
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在交房当天一起到场查验房屋,共同对该房屋、附属房屋及其本
合同附件一记载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相关物品等进行验收、记录、交接。查验情况
符合买卖双方约定的,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交接确认书,出卖人将该房屋钥匙移交给买受人,
即视为房屋交付使用。
(二)该房屋若建立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其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
有权同时转让,出卖人同意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变更至买受人名下,买卖双方不再另
行结算。
(三)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所有欠款及费用,如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
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四)为保障该房屋的交付、户籍迁出以及供暖、供水等相关权益更名事项的履行,买
卖双方约定如下:
。
第 四 条 买 卖 双 方 就 该 房 屋 产 权 转 移 所 发 生 的 相 关 税 费 承 担 约 定 如
下:
。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网
上备案手续,打印合同文本。
年
买卖双方应当于
料。
月
日前,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的资
第六条 自办理完成合同备案手续之日起
日内,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持办理房
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资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该房屋所有
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七条 经纪服务
(一)出卖人、买受人义务
1.出卖人保证所提供的该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资格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房
屋上市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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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卖人配合经纪机构查询该房屋权属信息,并书面告知所售房屋、附属房屋及配套设
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屋权利受限制等情况。
3.买受人保证所提交的身份资料、其它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出卖人出售的房
屋具体状况予以充分了解。
4.买卖双方积极、善意地履行本合同,配合经纪机构完成经纪服务。
(二)经纪机构义务
1.经纪机构的服务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章。
2.经纪机构应向买卖双方出示其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等证件。
3.经纪机构应查看委托出售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查看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
料,查询核验该房屋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4.经纪机构协助买受人了解房屋相关信息,并书面告知由出卖人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房
屋、设施设备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屋权利受限制等情况。
5.签订本合同前,经纪机构应当向买卖双方说明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房地
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6.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买卖双方书面同意,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
卖双方的信息,或将上述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三)委托事项
1.经纪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屋交易与房屋(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税费、市场行情
咨询。
2.经纪机构接受买卖双方委托,就该房屋交易一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3.
。
(四)经纪佣金支付
1.佣金标准
经纪机构完成委托事项,出卖人按该房屋成交总价的 %支付佣金,具体数额人民币
%支付佣金,具
元(大写
元(大写
元整);买受人按该房屋成交总价的
元整)。
¥
体数额为人民币¥
2.支付方式
经纪机构同意买卖双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经纪佣金。
(1)一次性付款:买卖双方应当在
(2)分期付款: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经纪佣金。
;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完
成之日,支付
;于房屋交付完成之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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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付款方式:
(五)经纪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代办贷款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买卖双方说明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等情况,经买卖双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签约当事人违约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依法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
(一)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种方式处理:
日仍
未支付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日内,买受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
全部房价款(含定金)。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2.
(二)逾期房屋(不动产)登记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
。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未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其它损失的,责任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属于出卖人责任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后,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日内,
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价款(含定金),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利率给付利
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2.属于买受人责任的,买卖双方约定如下:
(三)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卖双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完成交接房屋的,责任方应当承担
。
。
违约责任;造成对方其它损失的,责任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属于出卖人责任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后,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日内,
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价款(含定金),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利率给付利
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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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