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
1.我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
A.从新原则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刑法》第 12 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
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
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
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关于
溯及力问题所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
2.根据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的行为,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A.不认为是犯罪
C.可以认定为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免予刑罚处罚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第 13 条“但书”规定的含义。《刑法》第 13
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
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
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
犯罪。”刑法第 13 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
犯罪”的“但书”的规定,是对犯罪的定量要求。“但书”明确规定符合犯罪定性描述的行
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和刑
事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的范围。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
【考生注意】刑法第 13 条“但书”中“不认为是犯罪”的含义,就是不是犯罪,不构
成犯罪,不是免除处罚。符合“但书”规定的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因而也谈不上刑罚处罚
的问题,这是初学刑法学的人常常混淆的问题。
)。
D.犯罪的直接客体
B.犯罪的同类客体
3.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根据是(
A.犯罪对象
C.犯罪的一般客体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在刑法分则的体系中,
犯罪分类是最重要的内容。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 10 类,其主要的分类依据标准就是犯
罪的同类客体。依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确立的基础,所以,本题
的正确答案是 B。
4.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 )。
A.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C.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答案】D
B.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标准。所谓犯罪未遂与
犯罪既遂的区分标准,其实就是犯罪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判断犯罪既遂标
准是构成要件说,即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凡符合特定犯罪构成
全部要件的,即为既遂,否则即为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所以,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
B.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5.甲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乙,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甲的认识错误属于( )。
A.法律的认识错误
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D.行为差误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手段认识错误的含义。认识错误,分为法律错
误和事实错误两类。法律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认识。在法律错误的
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认识,但对自己行为及行为所涉及到
的事实情况都没有错误认识。事实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行为所涉及到的事实情况有
错误认识。事实错误,可以分为目标错误、手段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从本题所给出的案
情看,甲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错误认识,对行为对象乙也没有错误认识,对自己的投
毒行为可能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也没有错误认识,所以,本题的 ACD 选项都是错误的,甲的
认识错误在于对其所采用的手段有认识错误,这属于手段认识错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
是 C。
6.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
查时,甲突在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
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D.疏忽大意的过失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间接故意的含义及其与其他罪过形式的区别。《刑
法》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的上述两条规定,是对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
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规定。根据刑法第 14 条的规定,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
区别关键就在于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任的主
观态度,而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的主观态度。从
本题所给出的案情看,甲对朱某的死亡显然不是出于希望的态度,所以选项 A“直接故意”
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 15 条的规定,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关键区别在于疏忽
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是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所以,疏忽大意的过失
又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而其他罪过形式在认识因素上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都是有认识的。在本案中,甲对朱某的死亡结果显然不是没有认识到的,而是已经预
见到的,所以,选项 D“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键区别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意志因素不同。对于
过于自信的过失来讲,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仅不存在希望的心理,而且轻信
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本意的;对于间接故意来
讲,行为人虽然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却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
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在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意志因素上究竟是轻信
能够避免还是放任,一个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如果行为人在已经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
果的情况下,他虽然不是希望这个危害结果发生,但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不是依靠任何
条件去防止它发生,一般就可以认定其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是间
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他为了防止这一危害结果的发
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或者依靠自己的经验、水平或者当时、当地的条件,自信能够避免危
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但是结果最终还是发生了,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案中,甲对自
己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致朱某被摔在地并死亡的结果,并未采用任何为防止这一危害结果的
发生的措施,并且依靠甲的经验、水平或者当时、当地的条件,也不可能认为朱某死亡的结
果可以被避免,所以,甲的主观心理态度也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案情看,甲对自己
的行为造成朱某死亡的结果很明显是放任的,即为了摆脱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朱某
死亡的结果听之任之,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
【考生注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等罪过形式,是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之一,而且还经常会结合具体案例考查考生的运用基本理
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罪过问题时,不能仅仅机械记忆,而是应当
在正确理解罪过的基本理论基础上记忆,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掌握罪过理论。
7.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
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复杂共同犯罪的含义。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
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
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
帮助犯和教唆犯。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入室行窃、丙接应转
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
8.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
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
C.想象竞合犯
A.牵连犯 B.吸收犯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中的
一种具体的罪数形态,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
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
D.异种数罪
9.避险过当的,( )。
A.应当从轻处罚
C.可以从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刑法》第 21 条第 2 款规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
10.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期满后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
是( )。
A.没有故意犯罪 B.遵守监规
C.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D.接受劳动改造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刑法》第 50 条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
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
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被判处“死
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办法: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的犯罪分子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的实质条件。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
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
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
11.中国公民特别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中国公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构成( )。
A.背叛国家罪 B.分裂国家罪
C.间谍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刑法》第 102 条规定: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
刑法对背叛国家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题目“中国公民特别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
响的中国公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
的”行为,构成的是背叛国家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
【考生注意】根据目前的考试大纲,背叛国家罪已经被排除出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
范围,考生对本罪可不掌握。
12.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具体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
犯罪行为的,应当( )。
A.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从重处罚
B.从一重处断
C.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D.以故意杀人、绑架或爆炸罪从重处罚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罪与数罪的界
限。《刑法》第 120 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
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是刑法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规
定。根据这一规定,只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尚未实施其他犯罪的,
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以
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所以,本题的正确
答案是 C。
【考生注意】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以组
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
织罪中最重要的一点,在我国刑法中,与此相类似的规定还有刑法第 294 条关于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这两条规定也是常考的内容,对此,
考生应予以充分注意。
1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成立犯罪,必须是销售金额达到( )。
A.5 万元以上 B.10 万元以上
【答案】A
C.20 万元以上 D.50 万元以上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起刑点。《刑法》第
140 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是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根据这
一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是销售金额达到 5 万元以上,所以,本题的正确
答案是 A。
14.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
成( )。
A.偷税罪 B.骗取出口退税罪
C.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两罪 D.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及其与偷税罪的界限。
《刑法》第 204 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
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刑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及其与偷税罪界限的规定。根据这一规
定,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
口退税罪。但书,如果行为人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如果骗
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仍然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从本题的题目“行为人以假
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看,本题并未提到行为人先缴
纳税款,所以,本题中行为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
【考生注意】根据目前的考试大纲,骗取出口退税罪已经被排除出法律硕士入学考
试的范围,考生对本罪及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可不掌握。
15.对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必须是行为人( )。
A.导致该婴幼儿死亡 B.出于出卖的目的
C.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D.完成了该行为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刑法》第 239
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刑法对绑架
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只有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才能以绑架罪论
处。《刑法》第 240 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
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
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
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
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
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是刑法对拐卖
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出于出卖的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拐卖儿童罪
论处。所以,在本题中,对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必须是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
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
【考生注意】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偷盗婴幼儿行为分别认定为不同的犯罪,
是我国刑法的一个特别规定,也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对此,考生应予
以注意。
D.侵占罪
C.盗窃罪
16.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 )。
A.诈骗罪 B.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刑法》第 19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
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
【考生注意】在现在的考试大纲中,信用卡诈骗罪已经被排除出考试的范围,但是,
由于盗窃罪仍然在考试范围之中,而且盗窃罪又是一个常考的知识点,所以,考生对于“盗
窃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论处”的规定仍须掌握。
17.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构成( )。
A.非法组织卖血罪 B.故意伤害罪
C.非法组织卖血罪与故意伤害罪 D.医疗事故罪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转化犯。《刑法》第 333 条
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
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刑法对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规定。根据
这一规定,在非法组织卖血的过程中,如果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
【考生注意】在现在的考试大纲中,非法组织卖血罪已经被排除出考试的范围,故
考生对本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不必掌握。
1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 )。
A.一般主体
B.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
C.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D.司法工作人员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刑法》第 313
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是刑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拒不执
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所
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
【考生注意】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问题上,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被考生
忽略的问题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即单位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对此,考生须予以注意。
19.依照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 )。
A.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B.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C.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D.具有谋取利益的目的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行贿罪的法定目的。《刑法》第 389 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
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这是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行贿罪
的法定目的是为谋取不正当目的,如果行为人为谋取正当目的而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罪,所
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
20.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
严重的,构成( )。
D.滥用职权罪
A.徇私枉法罪 B.玩忽职守罪 C.枉法裁判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刑法》第 399
条第 2 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
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
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所以,本题的正
确答案是 C。
【考生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刑法第 399 条第
2 款规定犯罪的罪名已经由枉法裁判罪改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
21.我国刑法所明文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 3 条、
第 4 条、第 5 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
上述三种原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CD。而以犯罪事实为根
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则只是量刑原则,不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部的刑法基本原
则,故选项 B 是错误的。
22.成立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来源为( )。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道义上的义务
D.行为人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所引起的负有防止危
结果发生的义务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
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不能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
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的不作为。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
的根据。只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且为刑法所承认,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
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
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
危害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
作为义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BD。
23.下列情形中,不成立正当防卫的有( )。
A.对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的反击 B.假想防卫
C.防卫挑拨 D.事前防卫
【答案】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成立正当防卫的几种情况。我国刑法理论通
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统一。具体而言,可以从防卫意图、防卫
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强度等五个方面对正当防卫合法条件予以界定。不能同时
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防卫挑拨、事先防卫就是因为不符
合正当防卫某一条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几种情况。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
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的防卫。假想防卫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其一,行为人主观存在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这是假想防卫
的前提条件。其二,假想防卫客观上损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或未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的人
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假想防卫的本质特征。其三,行为人防卫认
识产生了错误,使正当防卫意图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假想防卫的表现形式。防卫挑
拨又称挑拨防卫,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
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从形式上看,这种“防卫”行为可能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客
观条件,但因不法侵害由挑拨者故意诱发,挑拨者主观上不仅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反而
是出于侵害意图,因此其所谓的防卫实质上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事前防卫,即在不法
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即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在事前防卫的情况下,
不法侵害行为对合法权益的在威胁未达现实状态,不法侵害人是否实施某种侵害还不确定,
因而事前防卫实际上是一种“先下手为强”的非法侵害。如果事前防卫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犯
罪程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中的违法不包括行为人主观方
面及其责任能力的内容,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有现实的危害性,就属于不
法侵害,防卫人就有权对其进行正当防卫。所以,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与有责任能力人的
不法侵害并无本质区别,对之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CD。
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
24.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下列犯罪形态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 )。
A.继续犯 B.吸收犯
【答案】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罪数形态的处断原则。所谓“从一重处断”是
指对具体罪数形态所触犯的数个罪名,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所
以,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前提是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异种罪名。在罪数形态中,适用“从
一重处断”原则的只有两种: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在本题所给出的几种罪数形态中,继续
犯、吸收犯只触犯一个罪名,所以不可能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