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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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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法理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 1.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 ) A、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B、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义务则是由法律规定的; C、权利对于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义务则因人而异; D、权利应当享有,义务可以放弃; 【答案】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 【考点分析】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 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义务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法律责任。 公民的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公民个人的意愿,公民既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公民对义务 的履行不得取舍,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公民对国家或社会以及他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权 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权利体现自主性,义务体现强制 性。 四、简答题(每小题 5 分,共 15 分) 1.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种类。 【答案要点】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起到导向、引路作用。其对象是每人自己的行为。 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 具体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进行指引,个别指引虽然针对性强、很具体,但完全依赖于个别 指引,则存在这样一些缺点:在时间、精力和经济上会带来浪费;不适应系统化的社会管理 需要;偶然性、个别性因素太大,缺乏统一性;缺乏确定性、安全感,因而容易导致人们的 不稳定心理,等等。规范指引虽然很抽象,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它能克服个别指引的 上述缺点。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 法的指引根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确 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可以将法的指引作用分为羁束的指 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等。 2.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 【答案要点】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 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 动。如果我们对现代国家的职能从结构上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它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职能, 而立法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定活动而实现的。法律制定是其他两项国家职能实现的前提和 依据。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的一项专有活动,它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 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职权。(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 立法权和国有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由 于现代国家管理的复杂性,仅由立法机关进行法律制定,难以应付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因 此需要通过授权立法来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授权立法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充足的授权 理由。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活动必须居于主导地位,授权立法只能居于次要地位。(3)法律 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法律制定是一个系 统化的综合性活动,它不仅包括对新的法律规范的创立活动,而且也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规定 进行补充、修改甚至废止这样的活动,还包括对那些属于其他类型的社会规范进行法律认可, 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定结构。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法律制定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反映 和集中的过程,因此,为使民意能够正常地表达,多数国家都为立法活动设计了职权范围和 程序。立法者必须依程序而活动。 3.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及其要素。 【答案要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就是说法律规则在逻辑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组成的。对 于法律规则的结构,目前学界尚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从三 要素说的观点,法律规则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组成部分。假定,是指法律 规则适用的时间、空间、主体、对象以及方式等等事实状态的设定。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当 该法律规范的条件出现时, 才能适用该法律规范。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对主体行为方式的要求,共分为三种情况 a、 确定主体的权利及其实现方式,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b、确定主体的义务,要求 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c、明确主体的义务,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法律后果。法律主体遵 守或违反行为模式中的规定所引发的后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类:一是肯定式后果,包括对合 乎法律规则行为的允许、保护或奖励等;二是否定式后果,即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给予的法 律制裁。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密切联系,缺一 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因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为了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 所以不能缺少条件部分。由于一切规范都是用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中人们的行为的,必须有 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所以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法律规范 区别于一般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只有对人们的合法行为加以赞许、保 护或奖励,对人们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才能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在实际生活中发 挥规范性作用。否则,法律就会失去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后果部分也是法律规范 必不可少的。但是法律规则中的要素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省略的。省略的基本规则是:假定 可以有条件的省略,其他要素一般不可以,行为模式绝对不可以。 五、分析题(每题 10 分) 1.一男子驾车闯红灯被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车人因要将其突发疾病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 而闯红灯。对此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两警察持不同意见,警察甲认为在任何情况下违反 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警察乙则认为驾车人为抢救病人,违反规则是出于不得已, 因而不应受到处罚。请对两警察在法律推理方式上的区别作出分析。 【答案要点】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 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 思维活动;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的理由。法律推理的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即形式推理
和辩证推理。前者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后者是指 当作为推理的前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相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 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辩证推理的特点是:它是面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命 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它是主观辩证法对法律或者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关系的认识的推理过程,必须是建立在事物 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它是经过对具体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做出的较复杂的推理过程。 从案例提供的情况可以看出,甲使用的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即是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根据一 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他的推理方式是:违反交通规则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驾车人闯了红灯,违反了交通规则;所以驾车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乙使用的辩证推理的 方法,它是面临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即违反交通规则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驾车人违反了交通规则;驾车人违反交通规则是为了抢救病人,属于特殊情况。对这两个相 互矛盾的命题,乙做出的选择是:驾车人的行为不应受处罚。 六、论述题(本题 15 分,要求:准确把握论题;说理充分,条理清楚,逻辑严密,结构合理; 文字精练,语言流畅;不少于 800 字) 试从立法和司法的综合角度论述法制的统一性。 【答案要点】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虽然在不同的时 代,人们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但法治的概念无外乎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 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就大致 包含有上述两个意思:其一,是关于法治的形式方面的,即法治的条件。它包括法律规范必 须清晰、公开、适度、可行、非溯及既往、规则之间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制裁方 式等。其二,是关于法治的内容方面的,即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换 句话,法治必须遵循一些原则,如体现人民主权,保障社会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简 言之,法治必须体现正义的价值取向,体现立法公正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就现代法治而 言,在形式方面,法治要求法制的统一性,即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普遍的得到遵守;法 律的一般性,即法律内容的一般性表述,法律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般 性调整;规范的有效性,即法律规范是个效力系统,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生效规范具有 约束力;司法的中立性,即独立审判,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在内容方面,法治要求通过法律对权力加以控制,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与社会 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法治的条件,指的是法治原则的表现方式及其实现的技 术条件。法治的实体内容是由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所决定的精神要求和制度要 求来定。而法治的条件要依法治原则的要求来定,仅有理想的法治实体内容,而缺乏适合它 的形式,法治仍是不完整的。仅有好的立法,而没有好的司法,或者相反,仅靠形式上的司 法公正,而缺乏法律制定过程中各种资源包括权利、义务、权力、责任、法律监督等)配置 的公正,法治同样难以实现。因此说,做到实体与形式的统一,立法与司法的统一,才有良 好的法治。 综上所述,无论是善法之治还是恶法之治,也不管是简法之治还是繁法之治,凡欲使法律发 挥制度效应,法制的统一性都是必须的。这样的法制统一性具体包括: (1)法律制定的统一。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 项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即:一则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 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得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二则应当注意各个部 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三则应避免不同类别的法律规范之间的 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2)司法公正无偏私,法律和判决在全部地域范围内 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并普遍得到遵守。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或凌驾于法律之上
的特权,不允许徇私枉法,相同情况在司法上相同的对待,任何人在遵守法律、承担义务的 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宪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 母涂黑。每小题 1 分,共 13 分) 1.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 )。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答案】A 【考点分析】英国被称为“宪政之母”,美国是第一个公布成文宪法的国家。所以第 1 项是 正确的。 【考生注意】法国是欧洲大陆第一个公布成文宪法的国家,时间是 1791 年,这也是法国的 第一部宪法。 2.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B.社会主义制度 C.无产阶级专政制度 D.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 【答案】 B 【考点分析】宪法第 1 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所以第 2 项是 正确的。 【考生注意】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体。与根本制度类似的一个概念是“根本政治制 度”,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 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小题 1 分,共 9 分) 14.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应对( )。 A.选民负责 B.公民负责 C.原选举单位负责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答案】 AC 【考点分析】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对选民负责,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所以第 1 项和第 3 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公民在具有选举资格参加选举时就是选民,注意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1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职务有( )。 A.自治区主席 B.自治州州长 C.自治县县长 D.民族乡乡长
【答案】 ABC 【考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17 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 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所以只有第 4 项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由少数民族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这与行政机 关是不同的。 16.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公民的诉愿权包括( )。 A.批评、建议权 B.申诉、控告、检举权 C.取得赔偿权 D.集会、游行、示威权 【答案】ABC 【考点分析】第 1 项、第 2 项和第 3 项都是宪法第 41 条规定的内容。 【考生注意】第 4 项规定的权利是宪法第 35 条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17.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其中实行直接选举的包括( )。 A.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案】 BCD 【考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 2 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第 1 项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所以只有第 1 项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其中县级单位包括若干类型:县、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自治县等;乡级有乡、民族乡和镇三种类型。 18.我国宪法规定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职务有( )。 A.国家主席、副主席 B.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 【答案】 ABC 【考点分析】宪法第 79 条、87 条、124 条、130 条对第 1 项、第 2 项和第 3 项作了规定。 【考生注意】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无任职期限的限制。2000 年时亦考过类似题目,可以 在这种考试中,重复考察某个知识点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因此仔细分析研究历年试题还 是很有价值的。
19.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 )。 A.行政管理权 B.防务权 C.立法权 D.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答案】ACD 【考点分析】香港特区基本法第 2 条对第 1 项、第 3 项和第 4 项作了规定。 【考生注意】香港特区基本法第 14 条规定香港的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注意外交也由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20.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 A.议会主权原则 B.法治原则 C.基本人权原则 D.权力制约原则 【答案】 BCD 【考点分析】 第 2 项、第 3 项和第 4 项都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考生注意】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所有国家的宪法基本原则。另外人 民主权原则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但君权神授原则不是。 21.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 )。 A.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住宅不受侵犯 D.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答案】ABCD 【考点分析】宪法第 37 条、38 条、39 条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 犯;第 40 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所以 4 个选项均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这是 2001 年考过的试题,只是形式稍有变化。 2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要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其表现是( )。 A.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B.最高人民法院必要时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 C.接受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质询 D.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决个案的监督 【答案】ABC 【考点分析】 立法法第 43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法律 解释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 30 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 22 条、第 25 条对报告工作和质询作了规定。所以只有第 4 项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宪法未规定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也未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 询,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质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法 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 A 涂黑,错误的将字母 B 涂 黑。每小题 1 分,共 18 分) 23.马克思曾经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答案】 B 【考点分析】 这是列宁所说的。 24.邓小平理论是我国现行宪法总的指导思想。 【答案】A 【考点分析】1999 年把邓小平理论作为我们国家的指导思想。实践证明,邓小平理论是指 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以它为指导,并用宪法的形 式肯定下来,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考生注意】邓小平理论在 1997 年被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1999 年确定为宪法的指导思想。 25.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和解释宪法。 【答案】B 【考点分析】宪法第 67 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第 63 条规定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考生注意】解释宪法和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 26.成文宪法是英美两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资产阶级为了保障人权、确立新的自由主 义政权体制而制定出来的。 【答案】B 【考点分析】成文宪法是与不成文宪法相对而言的,美国是成文宪法最早产生的国家。 【考生注意】英国是不成文宪法体制。 27.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 【答案】A 【考点分析】只有通过宪法这种最高国家法律形式,才能使民主宪政制度具有全国一体遵守 的法律权威。宪法必须体现民主宪政精神,承认多数人的统治,尊重少数人的权利,违背这 些精神,宪法就成了恶法,就不可能有宪政。所以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 【考生注意】宪法与宪法的关系较为复杂,但基本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上述的判断。 28.宪法的修改方式包括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宪法解释和无形修改。 【答案】B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是考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包括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不包括宪 法的解释,也不包括无形修改。宪法的修改是改变宪法的部分和全部条文,而宪法解释则是 在现有条文不变的基础上对其内涵进行说明。所以此论断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一般而言,只有在宪法解释仍然不能 解决宪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时,才需要对宪法进行修改。 29.国家元首不是握有一定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国家机关。 【答案】A 【考点分析】国家元首是国家的首脑,是国家对内、对外的象征和代表者,并根据宪法的规 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考生注意】国家元首虽然只是一个人或两个人,如我国的国家主席与副主席,但他们与一 般的个人显然不同。在宪法上,他们被视为一个国家机关,规定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 中。 30.我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答案】B 【考点分析】宪法第 91 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考生注意】地方审计机关只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与中央的审计机关 的责任体制是不同的。 五、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 10 分,共 30 分) 45.我国宪法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请分析该条文的含义。 【答案】这条规定了我国司法独立的原则。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其组织系统包括最 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法院审判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以保证司法公正。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审判不受任何监督,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要对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也要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要监 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也要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 判工作。 【考点分析】这是考察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民法院审判独立的规定的理解。 【考生注意】对于法条分析题的做法,可以参看前文的分析。 法制史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4.“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 ) A.《晋律》B.《魏律》C.《唐律》D.《北齐律》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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